高雄市政府公報 93 年夏字第 13 期 69 頁
志願服務法所訂高雄市政府權限部分,委任高雄市政府社會局執行
主 旨:志願服務法所訂本府權限部分,委任本府社會局執行,並自公告日起生效 。 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十五條第一項及高雄市政府組織自治條例第二條第二項。 公告事項:為簡政便民,提升服務效能,上開服務所訂本府權限事項 (詳如「高雄市 政府授權委任社會局執行志願服務法等相關業務項目一覽表」) ,委任本 府社會局,以該局名義執行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