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市政府公報 97 年冬字第 23 期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 16 條及水污染防治法第 4 條規定,公告委託技佳工 程顧問有限公司執行水污染防治法第 26 條第 1 項之查證工作,並自即 日起生效
主 旨:公告委託技佳工程顧問有限公司執行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六條第一項查證 工作。 依 據:一、行政程序法第 16 條。 二、水污染防治法第 4 條。 公告事項:一、本府環保局辦理「97 年度工業區聯合污水處理廠與代表性工廠廢水 揮發性有機物污染調查暨防制研訂計畫」,因計畫需要,委託技佳工 程顧問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該公司)執行水污染防治法相關事宜。 二、委託該公司人員攜帶相關證明文件,進入事業、污水下水道系統之場 所,執行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六條第一項之各款查證工作: (一)檢查污染物來源及廢(污)水處理、排放情形。 (二)索取有關資料。 (三)採樣、流量測定及有關廢(污)水處理、排放情形之攝影。 三、執行範圍為高雄市轄區,執行期間自本公告生效日起至九十八年六月 三十日止。 四、委託辦理單位技佳工程顧問有限公司,地址:臺北市信義區松德路 1 59 號 13 樓,電話:02-27598968 轉 17 林高陞計畫經理。 五、對本公告如有疑問,請洽本府環境保護局,地址:高雄市苓雅區四維 三路二號 10 樓,電話:07-3368333 轉 2488 曾宗智技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