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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高雄市政府
發文字號: 高市府文資字第 10530415001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105 年 03 月 30 日
資料來源:
高雄市政府公報 105 年夏字第 1 期
相關法條 行政程序法 第 96 條
訴願法 第 56、58 條
文化資產保存法 第 14 條
旨:
依據文化資產保存法第 14 條、古蹟指定及廢止審查辦法第 2、4 條等相
關規定,公告指定「高雄市大仁路原鹽埕町二丁目連棟街屋」為直轄市定
古蹟

主    旨:指定「高雄市大仁路原鹽埕町二丁目連棟街屋」為直轄市定古蹟。
依    據:一、「文化資產保存法」第 14 條。
          二、「古蹟指定及廢止審查辦法」第 2、4 條。
          三、105 年度高雄市古蹟歷史建築聚落審議會第 1  次會議決議。
公告事項:一、名稱:高雄市大仁路原鹽埕町二丁目連棟街屋
          二、類別:直轄市定古蹟
          三、種類:宅第
          四、位置或地址:高雄市鹽埕區大仁路 181、183、185、187、189、191
              號
          五、古蹟及其所定著土地之範圍:高雄市鹽埕區興仁段 528、529、530、
              531、532、533、534、535、536、537、538  等 11 筆地號;面積:
              289㎡ ,詳如土地清冊及圖示。
          六、指定理由及其法令依據:
          (一)指定理由:
                1.高雄市大仁路原鹽埕町二丁目連棟街屋為日治時期高雄重要台籍
                  商人林迦、胡知頭、黃慶雲三人所有,三人為高雄市興業信用組
                  合(今高雄市第三信用合作社)共同創辦人。該建物見證日治時
                  期台籍商人在鹽埕地區的發展,透過街屋可回溯鹽埕發展的脈絡
                  ,具有重要歷史意義。
                2.高雄市大仁路原鹽埕町二丁目連棟街屋屬於大正昭和時期流行之
                  鋼筋混凝土與磚混構之三層樓轉角街屋,具有建築構造史之獨特
                  意義,且為當時期在鹽埕區少見之三層樓街屋,更顯得此街屋的
                  價值。
          (二)法令依據:
                1.「文化資產保存法」第十四條及古蹟指定及廢止審查辦法第二、
                  四條。
                2.符合「古蹟指定及廢止審查辦法」第二條第一項第一、二、三、
                  四、五款。
          七、公告日期及文號:中華民國 105  年 3  月 30 日高市府文資字第 1
              0530415001  號。
          八、依據《文化資產保存法》第 9  條及《訴願法》第 1、14  條,對於
              本公告不服者,請於本件行政處分送達或公告期滿之次日起 30 日內
              ,依《訴願法》第 56、58 條及《行政程序法》第 96 條規定,繕具
              訴願書向本府遞送,並將副本寄送文化部(新北市新莊區中平路
              439 號南棟 13 樓)。訴願之提起以本府收受訴願書之日期為準,而
              非投郵日;為免郵遞遲誤,請儘早送件,以維護權益。
相關圖表:附件 古蹟指定公告表.PDF
     附件:土地清冊.PDF
     附件:古蹟範圍地籍圖.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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