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市政府公報 105 年夏字第 1 期
依據文化資產保存法第 14 條、古蹟指定及廢止審查辦法第 2、4 條等相 關規定,公告指定「高雄市大仁路原鹽埕町二丁目連棟街屋」為直轄市定 古蹟
主 旨:指定「高雄市大仁路原鹽埕町二丁目連棟街屋」為直轄市定古蹟。 依 據:一、「文化資產保存法」第 14 條。 二、「古蹟指定及廢止審查辦法」第 2、4 條。 三、105 年度高雄市古蹟歷史建築聚落審議會第 1 次會議決議。 公告事項:一、名稱:高雄市大仁路原鹽埕町二丁目連棟街屋 二、類別:直轄市定古蹟 三、種類:宅第 四、位置或地址:高雄市鹽埕區大仁路 181、183、185、187、189、191 號 五、古蹟及其所定著土地之範圍:高雄市鹽埕區興仁段 528、529、530、 531、532、533、534、535、536、537、538 等 11 筆地號;面積: 289㎡ ,詳如土地清冊及圖示。 六、指定理由及其法令依據: (一)指定理由: 1.高雄市大仁路原鹽埕町二丁目連棟街屋為日治時期高雄重要台籍 商人林迦、胡知頭、黃慶雲三人所有,三人為高雄市興業信用組 合(今高雄市第三信用合作社)共同創辦人。該建物見證日治時 期台籍商人在鹽埕地區的發展,透過街屋可回溯鹽埕發展的脈絡 ,具有重要歷史意義。 2.高雄市大仁路原鹽埕町二丁目連棟街屋屬於大正昭和時期流行之 鋼筋混凝土與磚混構之三層樓轉角街屋,具有建築構造史之獨特 意義,且為當時期在鹽埕區少見之三層樓街屋,更顯得此街屋的 價值。 (二)法令依據: 1.「文化資產保存法」第十四條及古蹟指定及廢止審查辦法第二、 四條。 2.符合「古蹟指定及廢止審查辦法」第二條第一項第一、二、三、 四、五款。 七、公告日期及文號:中華民國 105 年 3 月 30 日高市府文資字第 1 0530415001 號。 八、依據《文化資產保存法》第 9 條及《訴願法》第 1、14 條,對於 本公告不服者,請於本件行政處分送達或公告期滿之次日起 30 日內 ,依《訴願法》第 56、58 條及《行政程序法》第 96 條規定,繕具 訴願書向本府遞送,並將副本寄送文化部(新北市新莊區中平路 439 號南棟 13 樓)。訴願之提起以本府收受訴願書之日期為準,而 非投郵日;為免郵遞遲誤,請儘早送件,以維護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