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市政府公報 106 年春字第 1 期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 15 條等相關規定,為提升行政效能教師待遇條例第 7 條第 3 項規定有關高雄市政府權限部分,委任高雄市政府教育局所屬各 級學校執行
主 旨:公告「教師待遇條例」第 7 條第 3 項規定有關本府權限部分,委任本 府教育局所屬各級學校執行(詳如公告事項),並自 104 年 12 月 27 日生效。 依 據:一、行政程序法第 15 條第 1 項及第 3 項。 二、教師待遇條例第 3 條及第 7 條第 3 項。 公告事項:一、為提升行政效能,教師待遇條例第 7 條第 3 項有關教師薪級敘定 之本府權限事項,委任本府教育局所屬各級學校,並以各該學校名義 執行之。未設專任人事機構之學校,依規定陳報本府教育局核定。 二、公告地點:刊登市府公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