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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高雄市政府
發文字號: 高市府教人字第 10630029000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106 年 01 月 05 日
資料來源:
高雄市政府公報 106 年春字第 1 期
相關法條 行政程序法 第 15 條
教師待遇條例 第 3、7 條
旨: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 15 條等相關規定,為提升行政效能教師待遇條例第 7
條第 3  項規定有關高雄市政府權限部分,委任高雄市政府教育局所屬各
級學校執行

主    旨:公告「教師待遇條例」第 7  條第 3  項規定有關本府權限部分,委任本
          府教育局所屬各級學校執行(詳如公告事項),並自 104  年 12 月 27
          日生效。
依    據:一、行政程序法第 15 條第 1  項及第 3  項。
          二、教師待遇條例第 3  條及第 7  條第 3  項。
公告事項:一、為提升行政效能,教師待遇條例第 7  條第 3  項有關教師薪級敘定
              之本府權限事項,委任本府教育局所屬各級學校,並以各該學校名義
              執行之。未設專任人事機構之學校,依規定陳報本府教育局核定。
          二、公告地點:刊登市府公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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