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市政府公報 96 年夏字第 7 期 39 頁
委任高雄市政府工務局下水道工程處執行下水道法規定之主管機關辦理事 項
主 旨:「下水道法」有關本府權限事項,委任本府工務局下水道工程處執行,並 自公告日起生效。 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 15 條第 1 項及高雄市政府組織自治條例第 2 條第 2 項。 公告事項:為簡政便民,提升服務效率,「下水道法」有關本府權限事項,委任本府 工務局下水道工程處,以該處名義執行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