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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高雄市政府
發文字號: 高市府工工字第 0920003815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92 年 01 月 27 日
資料來源:
高雄市政府
相關法條 政府採購法 第 1 條
旨:
關於政府採購法之執行疑義

主    旨:本府所屬 (轄) 各機關,關於政府採購法之執行疑義,應先向本府工務局
          工程企劃處第四課 (採購稽核課) 洽詢,如無法答復者,再函請工程會釋
          復,請  查照。
說    明:一、依據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九十二年一月十七日工程企字第○九二○
              ○○二六○○○號函辦理。
          二、政府採購法 (以下簡稱本法) 施行至今已逾三年半,本府工務局相關
              業務人員長期配合工程會之宣導、訓練及其所累積之實務經驗,並設
              置統一諮詢窗口,以就近及時協助處理所屬各機關執行本法所生之疑
              義,如仍無法解決,再以傳真或信函方式向工程會洽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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