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 旨:本府所屬 (轄) 各機關,關於政府採購法之執行疑義,應先向本府工務局
工程企劃處第四課 (採購稽核課) 洽詢,如無法答復者,再函請工程會釋
復,請 查照。
說 明:一、依據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九十二年一月十七日工程企字第○九二○
○○二六○○○號函辦理。
二、政府採購法 (以下簡稱本法) 施行至今已逾三年半,本府工務局相關
業務人員長期配合工程會之宣導、訓練及其所累積之實務經驗,並設
置統一諮詢窗口,以就近及時協助處理所屬各機關執行本法所生之疑
義,如仍無法解決,再以傳真或信函方式向工程會洽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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