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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高雄市政府
發文字號: 高市府工工字第 0940018489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94 年 04 月 18 日
資料來源:
高雄市政府公報 94 年夏字第 8 期 46-51 頁
相關法條 政府採購法 第 30、37 條
旨:
函頒「高雄市政府 (機關全銜) 電子採購作業要點」

主    旨:函頒「高雄市政府 (機關全銜) 電子採購作業要點」乙份 (如附件) ,請
            查照。
說    明:依據高雄市政府 94 年 03 月 30 日高市府工工字第 0940015412 號函辦
          理。
正    本:第四類發行
副    本:審計部高雄市審計處、高雄市政府工務局

附    件:高雄市政府 (機關全銜) 電子採購作業要點
                                            94  年 04 月 18 日高市府工工字
                                            第 0940018489 號訂定函頒
          一、本採購案廠商得以電子方式辦理,採電子採購作業之廠商應依循行政
              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以下簡稱工程會) 頒行之「電子採購作業相關規
              定」、本機關招標文件、本作業要點及相關規定辦理。
          二、廠商得自公告日起至截止收件期限止,經由工程會建置政府採購領投
              標系統 (以下簡稱本系統)  (網址:http//www.geps.gov.tw),以電
              子化方式下載本機關招標文件電子檔 (以下簡稱電子領標) 並以電子
              化方式傳送投標文件電子檔 (以下簡稱電子投標) 或參與本機關指定
              辦理之「電子採購線上比減價系統」作業 (以下簡稱線上比減價) 。
          三、廠商辦理電子領標者,需輸入 Hinet  帳戶帳號及密碼、或輸入 
              Hinet 點數卡之帳號及密碼,辦理網路刷卡交易。電子領標作業詳「
              電子採購作業相關規定」及其他相關規定。
          四、廠商應自行建置電腦及網路等相關設備,其配備需符合「電子採購作
              業相關規定」基本要求。
          五、廠商自本系統下載招標文件電子檔後,不得任意重製、抄襲、轉載或
              篡改。惟經本機關同意者,不在此限。
          六、招標文件中允許廠商電子投標者,以使用電子領標之廠商為限。
          七、廠商使用本系統進行電子投標作業時,應檢附相關文件向指定之憑證
              機構 (政府憑證總管理中心) 詳圖 1  申請核發憑證:
           (一) 申請人為自然人者,其國民身分證影本。
                http://moica.nat.gov.tw/html/index.htm
           (二) 申請人非屬自然人者,其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http://moeaca.nat.gov.tw/
           (三) 政府機關 (構) /單位,其 OID  及申請函。
                http://gca.nat.gov.tw/cindex.html
           (四) 組織及團體 (含各級學校) ,其 OID  及申請函。
                http://xca.nat.gov.tw/
          八、電子投標文件檔案得以*.txt、*.doc、*.xls、*.htm、*.pdf、
              *.gif、*.jpg、*.tif  等格式檔案處理,檔案大小以不超過 2MB
              為原則 (超過 1MB  時請自行壓縮檔案以利傳送) ,本機關得視採購
              性質另行規定。投標文件格式以 A4  (或 A3)  尺寸為原則。
              除招標文件另有規定者外,掃瞄之圖形檔,模式為黑、白色,解析度
              不低於 100dpi 。
          九、廠商採電子投標者,電子投標文件製作採數位簽章方式辦理,並得免
              附電子繳交憑據 (.tkn) 。
          十、電子投標之廠商,依政府採購法第 30 條或第 37 條第 2  項規定繳
              納押標金、保證金或提供擔保者,得以銀行開具之電子押標金保證書
              或電子保證金保證書為之。
          十一、廠商申請電子押標金保證書或電子保證金保證書,得檢具財力證明
                或現金 (轉帳) 向指定銀行申請「押標金證書」,並將銀行核發之
                「押標金證書」作為押標金繳交憑證,併同投標文件以電子方式上
                傳。 (其作業程序詳附錄 1  及附錄 2)
          十二、本標案如有不予開標,決標、流標、廢標、延期開標、取消採購之
                情形者,本機關將於本系統載入公告說明相關情形。以「押標金證
                書」作為押標金繳交憑證之廠商,於接獲本機關製作之「電子通知
                書」後,可逕向銀行確認押標金之發還或不發還訊息。
                取消採購者,由本系統自動辦理電子招標文件費用退費事宜。
          十三、電子招標文件及電子投標文件,其以文字或圖形檔處理有困難者,
                得以掃描電子文件代之。
                電子投標文件中含有掃描文件者,本機關得通知廠商提出書面文件
                供查驗。
          十四、本系統因故暫停服務時,請廠商依本招標文件及招標公告規定之其
                他方式領標,或自行估算投標時程,嗣系統恢復正常後再行下載招
                標文件。本機關得視受影響情形,公告延長等標期。
          十五、廠商採電子投標者,應依本招標文件之規定辦理,並將投標文件分
                別載入:
             (一) 資格封 (證件封) 資料夾:
             (二) 規格封資料夾:
             (三) 價格封資料夾:
          十六、電子投標之廠商,得標後依本招標文件規定辦理簽訂契約事宜。
          十七、本機關辦理公告金額以下之標案,屬選擇性招標之後續邀標公告、
                或屬限制性招標等廠商名單已確定者,依「電子採購作業辦法」第
                17  條規定,經本機關同意後,得使用「線上比減價系統」辦理相
                關作業時,廠商應予配合。
          十八、廠商利用本系統辦理電子投標或線上比減價作業時,得先行至工商
                憑證發卡中心 (或自然人憑證發卡中心) 申請發給採購 IC 卡,並
                辦理註冊作業 (如表 1  範例及表 2  範例) 。
          十九、本機關於人工開標時,若需檢驗廠商之領標電子憑據 (.tkn) ,除
                以電子憑據檢驗程式,驗證廠商所提供之電子檔案外;亦得由廠商
                利用本系統所提供應用程式,列印電子憑據序號等相關內容紙本放
                入標封內,於開標時本機關利用系統新增「廠商繳費明細查詢」功
                能,查詢該憑據編號是否存在且不重複;辦理驗證作業。
          二十、廠商對投標作業系統如有疑義,得透過下列途徑處理:
             (一) E-Mail  至 gepsop@chtd.com.tw 。
             (二) 全區 24 小時免費服務電話:0800-080-512。
             (三) 溝通園地網址:http://www.geps.gov.tw/  (本系統最新資訊可
                  由此取得) 。
相關圖表:附錄一、廠商申請電子標金證書及投標流程.PDF
     附錄二、押標金發還不發還詳細流程.PDF
     表一.PDF
     表二.PDF
     圖一.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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