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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高雄市政府
發文字號: 高市府工公字第 5591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90 年 02 月 21 日
資料來源:
高雄市政府公報 90 年春字第 19 期 24-25 頁
相關法條 政府採購法 第 93 條
旨:
機關辦理工程採購,有關監工日報表參考格式
主    旨:機關辦理工程採購,有關監工日報表參考格式如附件,請查照。
說    明:一  依據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九十年二月十四日 (九十) 工程管字第九
              ○○○五一○四號函辦理。
          二  監工日報表原則應包含「重要施工項目完成數量」、「供給材料使用
              數量」、「出工人數」、「使用機具」、「工程進度」、「施工取樣
              試驗」、「通知承商辦理事項」、「重要紀錄」等欄位;惟若承商填
              報之施工日報已載明有上述之項目,並按時陳報監造單位核備者,則
              監工日報表得免設該欄位。
          三  監工日報表之參考格式如附件,各機關亦得依上項原則自行訂定之。
          四  監工日報表原則應按日填寫,機關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若屬委外
              監造之工程,則一律按日填寫。
          五  未達查核金額或工期為九十日曆天以下之工程,得由機關統一訂定內
              部稽查程序及監工報表之填報方式與周期。

相關圖表:監工日報表.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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