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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高雄市政府
發文字號: 高市府工公字第 2505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90 年 03 月 01 日
資料來源:
高雄市政府公報 90 年春字第 19 期 22-24 頁
相關法條 政府採購法 第 93 條
旨:
「中央機關財物集中採購實施方案」
主    旨:檢送行政院修正訂頒「中央機關財物集中採購實施方案」乙種如附件,請
          參考。
說    明:依據行政院九十年一月十二日,台九十會授三字第○○四八九號函辦理。

附    件:中央機關財物集中採購實施方案
                                          中華民國九十年一月十二日
                                          行政院台九十會授三字第○○四八九
                                          號函修正發布
          壹  依據:為利中央政府各機關、學校、國營事業 (以下簡稱中央機關)
              辦理財物集中採購,依政府採購法第九十三條與廠商簽訂共同供應契
              約之立法精神,訂定本方案。
          貳  目標:經由集中採購,以節省人力,並發揮大量採購之經濟效益,俾
              提昇財物採購執行績效,達成政府行政再造之政策目標。
          參  實施原則:本方案以財物之集中採購為限。所稱集中採購之財物,係
              指具共通性經常使用,且量大、金額大,並已標準化、規格化之財物
              。
          肆  集中採購訂約機關及其採購項目:
          ┌────────┬─────────────────────┐
          │訂約機關        │採            購            項          目│
          ├────────┼─────────────────────┤
          │一  內政部警政署│警用裝備之採購,包括員警制服、警用武器、彈│
          │                │藥、防彈裝備及警用車輛等。                │
          ├────────┼─────────────────────┤
          │二  國防部      │武器、軍用物資及國防部所屬醫療機構之醫療衛│
          │                │材及藥品等。                              │
          ├────────┼─────────────────────┤
          │三  教育部      │教育部所屬醫療機構之醫療衛材及藥品等。    │
          ├────────┼─────────────────────┤
          │四  行政院國軍退│行政院國車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所屬醫療機構│
          │    除役官兵輔導│之醫療衛材及藥品等。                      │
          │    委員會      │                                          │
          ├────────┼─────────────────────┤
          │五  衛生署      │1 全國預防接種及疾病防治所需各類疫苗。    │
          │                │2 衛生署所屬醫療機構之醫療衛材及藥品等。  │
          ├────────┼─────────────────────┤
          │                │1 中央機關環保設備。                      │
          │六  環保署      │2 環保署補助各級地方政府之垃圾車等環保設備│
          │                │  。                                      │
          ├────────┼─────────────────────┤
          │                │1 中央機關向國外採購之財物 (不含教育部所屬│
          │                │  學校、軍品採購及國營事業之國外採購) 。  │
          │                │2 中央機關公務用機車、公務車輛及公務車輛租│
          │                │  賃。                                    │
          │                │3 中央機關各項事務設備,如:辦公桌、辦公椅│
          │七  中央信託局  │  、傳真機、影印機、投影機、冷氣機 (窗型及│
          │                │  分離式) 、電視機、電冰箱、飲水機、辦公室│
          │                │  文櫃、屏風及影印機租賃等。              │
          │                │4 中央機關共通性之電腦設備用品,包括個人電│
          │                │  腦、筆記型電腦、印表機及電腦周邊設備。  │
          │                │5 中央機關公務人員國外出差機票 (交通部協辦│
          │                │  ) 。                                    │
          └────────┴─────────────────────┘
          伍  集中採購適用機關及範圍:中央機關年度預算編列之財物採購,凡為
              本方案所列項目,均應依本方案之規定辦理。地方機關得適用本方案
              之規定。
          陸  採購實施作業程序:各集中採購項目訂約機關應明確規範採購項目、
              品名、規格,於年度開始前完成採購需求調查及採購之前置作業,年
              度開始後二個月內完成採購簽約、決定價格等事宜,並由適用機關自
              行依簽訂價格洽廠商付款提貨,並辦理驗收。但教育部、行政院國軍
              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及衛生署因採購項目性質特殊,應自行規劃作
              業時程,報行政院核備。
          柒  人力及經費:
          一  人力:由集中採購訂約機關現有人力調度。
          二  經費:訂約機關得向適用機關收取必要之費用。
          捌  管制考核:本方案各集中採購訂約機關應於每年度終了前三個月,將
              成果報行政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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