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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高雄市政府
發文字號: 高市府工公字第 0910047269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91 年 10 月 02 日
資料來源:
高雄市政府公報 91 年冬字第 3 期 25-26 頁
相關法條 政府採購法 第 37、6 條
旨:
有關機關辦理工程採購之投標廠商資格

主    旨:機關辦理工程採購,若其主要工程項目非屬應依建築法相關法令規定限定
          由經濟部編訂「公司行號營業項目代碼表」所列中類、小類或細類項目為
          營造工程業、營造業或土木包工業承攬者,其投標廠商資格不應侷限為營
          造業或土木包工業,以免違反政府採購法第六條第一項及第三十七條第一
          項之規定,請  查照。
說    明:一  依據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九十一年九月二十六日工程企字第○九一
              ○○四一五五五○號函辦理。
          二  機關辦理採購應依據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九十一年四月二十四日 (
              九一) 工程企字第九一○一六四○四號函規定辦理,應注意避免發生
              得標廠商將原契約中應自行履行之全部或其主要部分,轉包由其他廠
              商代為履行之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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