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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高雄市政府
發文字號: 高市府工公字第 0910028756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91 年 06 月 27 日
資料來源:
高雄市政府公報 91 年秋字第 3 期 29 頁
相關法條 政府採購法 第 30 條
旨:
補充及重申各機關辦理採購,依政府採購法第三十條規定辦理保證金相關
作業

主    旨: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函為各機關辦理採購,依政府採購法第三十條規定
          辦理保證金相關作業,茲補充及重申相關規定如說明,請  查照。
說    明:一  依據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九十一年六月二十日 (九一) 工程企字第
              九一○二五五五○號函辦理。
          二  各機關辦理採購,訂定履約保證金之繳納期限,宜考量廠商辦理銀行
              連帶保證之作業時間。並應注意押標金保證金暨其他擔任作業辦法 (
              以下簡稱該辦法) 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機關辦理簽約,得不以廠商
              先繳納履約保證金為條件」。
          三  重申各機關辦理公告金額以上之採購,按該辦法第三十三條之一至第
              三十三條之四之規定,得於招標文件中規定得標廠商提出符合招標文
              件所定投標廠商資格條件之其他廠商之履約及賠償連帶保證者,其應
              繳納之履約保證金或保固保證金得予減收。其減收額度最高可達百分
              之五十。
          四  重申各機關辦理工程採購,按該辦法第三十三條之五之規定,得於招
              標文件中規定優良廠商得予減收押標金、履約保證金或保固保證金。
              其減收額度最高可達百分之五十。另上開優良廠商名單,可至工程會
              政府採購資訊公告網站 http ://web.pcc.gov.tw  之「優良廠商名
              單」網頁查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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