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市政府公報 91 年秋字第 3 期 29 頁
補充及重申各機關辦理採購,依政府採購法第三十條規定辦理保證金相關 作業
主 旨: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函為各機關辦理採購,依政府採購法第三十條規定 辦理保證金相關作業,茲補充及重申相關規定如說明,請 查照。 說 明:一 依據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九十一年六月二十日 (九一) 工程企字第 九一○二五五五○號函辦理。 二 各機關辦理採購,訂定履約保證金之繳納期限,宜考量廠商辦理銀行 連帶保證之作業時間。並應注意押標金保證金暨其他擔任作業辦法 ( 以下簡稱該辦法) 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機關辦理簽約,得不以廠商 先繳納履約保證金為條件」。 三 重申各機關辦理公告金額以上之採購,按該辦法第三十三條之一至第 三十三條之四之規定,得於招標文件中規定得標廠商提出符合招標文 件所定投標廠商資格條件之其他廠商之履約及賠償連帶保證者,其應 繳納之履約保證金或保固保證金得予減收。其減收額度最高可達百分 之五十。 四 重申各機關辦理工程採購,按該辦法第三十三條之五之規定,得於招 標文件中規定優良廠商得予減收押標金、履約保證金或保固保證金。 其減收額度最高可達百分之五十。另上開優良廠商名單,可至工程會 政府採購資訊公告網站 http ://web.pcc.gov.tw 之「優良廠商名 單」網頁查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