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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高雄市政府
發文字號: 高市府工公字第 0910018556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91 年 05 月 09 日
資料來源:
高雄市政府公報 91 年夏字第 12 期 29-30 頁
相關法條 政府採購法 第 101、66 條
旨:
機關辦理採購,請注意避免發生得標廠商將原契約中應自行履行之全部或
其主要部分,轉包由其他廠商代為履行之情形

主    旨:機關辦理採購,請注意避免發生得標廠商將原契約中應自行履行之全部或
          其主要部分,轉包由其他廠商代為履行之情形,請查照。
說    明:一  依據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九十一年四月二十五日 (九一) 工程企字
              第九一○一六四○四號函辦理。
          二  旨揭事項,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曾以九十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九十
              ) 工程企字第九○○五一七八○號函請配合辦理,惟近數月來發現仍
              有部分機關未於招標文件就得標廠商應自行履約之主要部分預為規定
              ,致發生得標廠商於履約階段之分包是否為違法轉包之爭議。
          三  為杜絕爭議,爰再建請各機關於訂定投標須知時,應視案件性質及實
              際需要,於招標文件標示屬於主要部分之項目,或標示應由得標商自
              行履行之部分。並請於廠商履約階段注意查察廠商有無違法轉包情形
              。其經發現者,應依本法第六十六條、第一百零一條及契約規定辦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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