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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高雄市政府
發文字號: 高市府工公字第 0910008298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91 年 03 月 11 日
資料來源:
高雄市政府公報 91 年春字第 20 期 71 頁
相關法條 政府採購法 第 67、73 條
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 第 101 條
共同投標辦法 第 15 條
旨:
機關依規定,於驗收完畢後填具結算驗收證明書或其他類似文件予以廠商
者,其開立之對象應僅限為該採購契約之當事人廠商

主    旨:機關依政府採購法 (以下簡稱本法) 第七十三條及本法施行細則第一百零
          一條規定,於驗收完畢後填具結算驗收證明書或其他類似文件予以廠商者
          ,其開立之對象應僅限為該採購契約之當事人 (即簽約廠商,惟如係共同
          投標,則依「共同投標辦法」第十五條規定辦理) ;另如得標廠商已依本
          本法第六十七條第二項規定辦理,且要求就分包部分開立證明文件予分包
          廠商者,尚無不可,但開立予得標廠商之部分應將該分包部分扣除。
說    明:依據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九十一年二月二十二日 (九一) 工程企字第九
          一○○七三七四號令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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