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市政府公報 91 年春字第 20 期 71 頁
機關依規定,於驗收完畢後填具結算驗收證明書或其他類似文件予以廠商 者,其開立之對象應僅限為該採購契約之當事人廠商
主 旨:機關依政府採購法 (以下簡稱本法) 第七十三條及本法施行細則第一百零 一條規定,於驗收完畢後填具結算驗收證明書或其他類似文件予以廠商者 ,其開立之對象應僅限為該採購契約之當事人 (即簽約廠商,惟如係共同 投標,則依「共同投標辦法」第十五條規定辦理) ;另如得標廠商已依本 本法第六十七條第二項規定辦理,且要求就分包部分開立證明文件予分包 廠商者,尚無不可,但開立予得標廠商之部分應將該分包部分扣除。 說 明:依據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九十一年二月二十二日 (九一) 工程企字第九 一○○七三七四號令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