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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高雄市政府
發文字號: 高市府工公字第 0910005869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91 年 02 月 25 日
資料來源:
高雄市政府公報 91 年春字第 16 期 71 頁
相關法條 政府採購法 第 101、102 條
旨:
機關依政府採購法規定對廠商之通知,自即日起應載明事項說明

主    旨:機關依政府採購法 (以下簡稱本法) 第一百零一條及第一百零二條規定對
          廠商之通知,自即日起應載明事項,如說明,請查照。
說    明:一  依據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九十一年二月四日 (九一) 工程企字第九
              一○○五一四七號令辦理。
          二  機關依本法第一百零一條規定將其事實及理由通知廠商時,應附記廠
              商如認為機關所為之通知違反本法或不實者,得於接獲通知之次日起
              二十日內,以書面向招標機關提出異議。如未提出異議者,將刊登政
              府採購公報。
          三  機關將異議處理結果以書面通知提出異議之廠商時,應附記廠商如對
              該處理結果不服,得於收受異議處理結果之次日起十五日內,以書面
              向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提出申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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