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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高雄市政府
發文字號: 高市府工公字第 52739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91 年 01 月 17 日
資料來源:
高雄市政府公報 91 年春字第 5 期 53 頁
相關法條 政府採購法 第 101、66 條
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 第 87、88 條
旨:
機關辦理採購,請注意避免發生得標廠商將原契約中應自行履行之全部或
其主要部分,轉包由其他廠商代為履行之情形

主    旨:機關辦理採購,請注意避免發生得標廠商將原契約中應自行履行之全部或
          其主要部分,轉包由其他廠商代為履行之情形。轉請查照。
說    明:一  依據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九十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九十) 工程企字
              第九○○五一七八○號函辦理。
          二  關於旨揭主要部分之認定,政府採購法 (以下簡稱本法) 施行細則第
              八十七條已有規定,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訂頒之投標須知範本第七
              十六點並將之列為填寫項目之一。惟部分機關並未予以參考,致常發
              生機關與廠商間關於違法轉包或合法分包之爭議,爰建請機關於訂定
              投標須知時,視案件性質及實際需要,依上開細則第八十七條規定妥
              為處理,以杜絕爭議,並避免廠商濫為分包。履約階段並請注意查察
              廠商有無違法轉包情形。經發現者,應依本法第六十六條、第一百零
              一條與其施行細則第八十八條及契約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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