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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高雄市政府
發文字號: 高市府工公字第 29050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90 年 08 月 09 日
資料來源:
高雄市政府公報 90 年秋字第 12 期 38 頁
相關法條 政府採購法 第 30 條
旨:
有關採購法第三十條保證金補充規定

主    旨:為因應當前經濟情勢及配合加速推動公共建設方案,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
          會令頒採購法第三十條保證金補充規定 (如附件) ,請查照。
說    明:一  依據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九十年七月二十三日 (九十) 工程企字第
              九○○二七七七七號令辦理。
          二  各機關辦理營建工程,廠商應繳納履約保證金之額度,暫以契約總價
              之百分之十為上限,並得依據工程性質及規模酌予降低,由機關訂明
              於招標文件。
          三  各機關辦理營建工程之估驗計價保留款,廠商比照預付款還款保證規
              定提出與保留額度同額之保證金作為擔保者,工程主辦機關於估驗付
              款時免扣保留款,已保留之款項應無息給付。

附    件: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九十年七月二十三日
發文字號: (九十) 工程企字第九○○二七七七七號
全文內容:為因應當前經濟情勢及配合加速推動公共建設方案,茲就政府採購法第三
          十條保證金補充規定如下:
          一  各機關辦理營建工程,廠商應繳納履約保證金之額度,暫以契約總價
              之百分之十為上限,並得依據工程性質及規模酌予降低,由機關訂明
              於招標文件。
          二  各機關辦理營建工程之估驗計價保留款,廠商比照預付款還款保證規
              定提出與保留額度同額之保證金作為擔保者,工程主辦機關於估驗付
              款時免扣保留款,已保留之款項應無息給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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