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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高雄市政府
發文字號: 高市府工公字第 10444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90 年 04 月 05 日
資料來源:
高雄市政府公報 90 年夏字第 2 期 27 頁
相關法條 政府採購法 第 51 條
旨:
招標文件規定投標廠商資格文件包括營造業承攬工程手冊影本者,其未訂
明而於審標時認為廠商提供之影本頁次或內容有不足者,不得逕以不合格
招標文件規定處理

主    旨:機關辦理工程,招標文件規定投標廠商資格文件包括營造業承攬工程手冊
          影本者,宜訂明須影印之頁次、內容或全冊影印;其未訂明而於審標時認
          為廠商提供之影本頁次或內容有不足者,依政府採購法第五十一條第一項
          規定通知投標廠商提出不足部分之影本,不得逕以不合於招標文件規定處
          理,請查照。
說    明:依據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九十年三月二十一日 (九十) 工程企字第九○
          ○○九九九七號函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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