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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高雄市政府
發文字號: 高市府人一字第 0960011148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96 年 03 月 12 日
資料來源:
高雄市政府公報 96 年春字第 21 期 40-41 頁
相關法條 行政程序法 第 32、33 條
旨:
為審議高雄市原住民民族教育事務,設高雄市政府原住民民族教育審議委
員會,並訂定設置要點
主   旨:訂定「高雄市政府原住民民族教育審議委員會設置要點」,如附件,請查
          照。
說   明:本案業經本(96)年 2  月 13 日本府第 1238 次市政會議審議通過。
正   本:第四類發行
副   本:高雄市政府原住民事務委員會、高雄市政府法制局、高雄市政府人事處

附  件:高雄市政府原住民民族教育審議委員會設置要點
     一、高雄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審議高雄市(以下簡稱本市)原住民
         民族教育事務,特依原住民族教育法第七條(以下簡稱本法)規定,
         設高雄市政府原住民民族教育審議委員會(以下簡稱教審會),並訂
         定本要點。
     二、教審會之任務如下:
     (一)審議本市重大之原住民民族教育政策、制度及重要計畫或方案。
     (二)提供本市原住民民族教育相關事項之諮詢。
     (三)審議其他本法規定之事項。
     三、教審會置委員十五人至二十一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本府原住民
         事務委員會主任委員兼任;一人為副召集人,由委員互相推舉之;其
         餘委員由本府就下列人員聘(派)兼之:
     (一)本府原住民事務委員會及教育局代表各一人。
     (二)教師代表三人至六人。
     (三)學生家長代表三人至四人。
     (四)專家學者六人至八人。
         前項委員除具原住民身分者不得少於委員總額二分之一及女性委員不
         得少於委員總額三分之一外,並應考量各級各類學校、原住民族各族
         群及地域之均衡。
     四、教審會委員任期二年,期滿得續聘(派)一次。但代表機關出任之委
         員,應隨其本職進退。
       前項委員於任期內出缺時,應補行遴聘(派),其任期至原任期屆滿
         之日止。
     五、教審會置執行秘書一人,由本府原住民事務委員會組長兼任,承召集
         人之命,辦理教審會相關行政業務。
     六、教審會會議以每學期召開會議一次為原則,必要時或經委員三分之二
         以上提議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前項會議由召集人召集並擔任主席;召集人因故未能召集或出席時,
         由副召集人為之。
     七、教審會會議應有全體委員逾二分之一之出席始得開會;議案之表決,
         以出席委員逾二分之一同意決議之;可否同數時,取決於主席。
     八、教審會委員應親自出席委員會議。但代表機關出任之委員,因故不能
         親自出席時,得指派代表出席,並參與會議發言及表決。
     九、教審會委員之利益迴避,依行政程序法第三十二條及第三十三條規定
         為之。
     十、教審會會議得視需要邀請學者、專家或相關單位列席說明、討論及提
         供意見。
     十一、教審會對外行文以本府名義行之。
     十二、教審會兼任人員均為無給職。
     十三、教審會所需經費,由本府原住民事務委員會編列預算支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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