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市政府公報 97 年冬字第 4 期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 16 條及公路法第 63 條等規定,公告高雄市 97 年度 委託辦理汽車定期檢驗業務之汽車修理業及加油站,並檢附 97 年度委託 辦理汽車定期檢驗單位一覽表
理業及桂林加油站股份有限公司等 9 家加油站辦理汽車定期檢驗業務。 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 16 條、公路法第 63 條及汽車委託檢驗實施辦法。 公告事項:一、97 年度高雄市監理處委託辦理汽車定期檢驗單位一覽表。 二、原代檢單公司名稱「祥全汽車修理廠有限公司」更名為「詳全汽車修 理廠有限公司」。 三、公告地點:高雄市政府公報、高雄市監理處公告欄、南區分處、第一 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