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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高雄市政府交通局
發文字號: 高市交監字第 0970047040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97 年 10 月 07 日
資料來源:
高雄市政府公報 97 年冬字第 4 期
相關法條 行政程序法 第 16 條
公路法 第 63 條
旨: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 16 條及公路法第 63 條等規定,公告高雄市 97 年度
委託辦理汽車定期檢驗業務之汽車修理業及加油站,並檢附 97 年度委託
辦理汽車定期檢驗單位一覽表
          理業及桂林加油站股份有限公司等 9  家加油站辦理汽車定期檢驗業務。
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 16 條、公路法第 63 條及汽車委託檢驗實施辦法。
公告事項:一、97  年度高雄市監理處委託辦理汽車定期檢驗單位一覽表。
          二、原代檢單公司名稱「祥全汽車修理廠有限公司」更名為「詳全汽車修
              理廠有限公司」。
          三、公告地點:高雄市政府公報、高雄市監理處公告欄、南區分處、第一
              科。
相關圖表:附表-97年度高雄市監理處委託辦理汽車定期檢驗單位一覽表.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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