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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高雄市政府交通局
發文字號: 高市交三字第 0950049060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96 年 01 月 03 日
資料來源:
高雄市政府公報 96 年春字第 4 期 29-30 頁
相關法條 行政程序法 第 16 條
公路法 第 63 條
旨:
96  年度高雄市辦理汽車定期檢驗單位
主   旨:公告 96 年度高雄市監理處委託辦理汽車定期檢驗單位。
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 16 條、公路法第 63 條。
公告事項:一、96  年度委託上正汽車股份有限公司等 28 家代檢單位辦理汽車定期
              檢驗。
        二、各代檢單位檢驗車種、時間及代檢單位地址詳如一覽表。

相關圖表:96年度高雄市監理處委託辦理汽車定期檢驗單位一覽表.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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