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公報 第 14 卷 32 期 7169-7178 頁
行政院體育委員會為處理人民陳情案件,訂定「行政院體育委員會處理人 民陳情案件作業要點」
全文內容:訂定「行政院體育委員會處理人民陳情案件作業要點」,並自即日起生效 。 附「行政院體育委員會處理人民陳情案件作業要點」 附 件:行政院體育委員會處理人民陳情案件作業要點 中華民國 97 年 2 月 20 日 體委綜字第 09700035752 號令發布 一、行政院體育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有效處理人民陳情案件,特訂 定本要點。 二、本會處理人民陳情案件,除依「行政程序法」、「行政院暨所屬各機 關處理人民陳情案件要點」等相關規定辦理外,應依本要點辦理。 三、本要點所稱人民陳情案件,指人民對於運動行政興革建議、行政法令 查詢、行政違失舉發或行政上權益維護,而以書面或言詞方式向本會 提出之具體陳情。 四、本會對於人民陳情案件受理方式,應依下列方式辦理: (一)書面陳情案件:人民以書面(包括電子郵件、傳真及其他行政機關 函轉等)陳情者,秘書室總收文應將陳情案件以陳情類別(總收文 以行政興革建議、行政法令查詢、行政違失舉發及行政權益維護等 四大類分類)掛號收文後,並於來文稿面右上角以紅色章戳註記「 人民陳情案件」及案件類別後,分文各承辦處室辦理。另有關人民 向本會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及各處室陳情之人民陳情案件,亦應 送秘書室列入人民陳情案掛總收文號管制。 (二)言詞陳情案件:人民以言詞陳情之案件,受理接見陳情人之處室應 於聆聽陳訴,收受有關資料並製作紀錄(格式如附件一),載明姓 名、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或其他身分證件號碼、聯絡住址及電話等 ,並向陳情人朗讀或使閱覽,請其簽名蓋章或口頭確認後,交予秘 書室掛總收文號,並於稿面右上角以紅色章戳註記「人民陳情案件 」及案件類別後,分文各承辦處室辦理。 五、本會對人民陳情案件處理方式如下: (一)各處室受理人民陳情案件後,應將陳情之文件或紀錄及相關資料附 卷,依分層負責規定,逐級陳核後,視情形以公文、電子郵件或其 他方式答復陳情人。但人民陳情案件載明代理人或聯絡人者,各處 室得逕向代理人或聯絡人答復。人民陳情案件為數人共同具名且載 明各陳情人聯絡方式而無代理人或聯絡人者,各處室應逐一函復。 但陳情案件為十人以上共同具名者,各處室得對經依行政程序法第 二十七條規定選定或指定當事人而逕為答復。 (二)各處室承辦人於答復陳情人時併送人民陳情案件處理情形滿意度調 查表(如附件二),請陳情人填答後寄還,送綜合計畫處彙整。 (三)答復人民陳情案件,應針對案情內容敘明具體處理意見及法令依據 ,以簡明肯定之文字函復陳情人。其涉及相關機關者,並應副知相 關機關。 (四)各處室處理人民陳情案件,得視案情需要,約請陳情人面談、舉行 聽證或派員實地調查。 (五)各處室處理人民陳情案件,應本合法合理迅速確實辦結原則,審慎 處理。人民陳情案件有保密必要者,應予保密。 (六)人民陳情案件非屬本會權責者,應逕移各該主管機關處理,並副知 陳情人。其涉及其他機關權責者,應協調相關機關辦理;其遇有爭 議者,由其共同上級機關處理。陳情案件內容涉及風紀或陳情人認 為各處室顯有處置不當者,應由行政院或行政院發交所屬其他適當 機關處理。 (七)人民對依法得提起訴願、訴訟、請求國家賠償或其他法定程序辦理 事項提出陳情者,應告知陳情人,或逕移送主管機關處理,並副知 陳情人。 (八)人民陳情案件經各處室處理後,陳情人仍有不同意見而再向行政院 陳情者,行政院視案情內容,依權責逕予處理,或指示處理原則後 函轉本會各處室處理,並由各處室將處理情形以書面陳報行政院。 (九)人民陳情案件係屬司法機關偵查中、訴訟繫屬中或提起行政救濟中 ,或經判決或決定確定,或完成其他法定救濟程序者,應通知陳情 人仍依原法定程序辦理。 (十)人民陳情符合訴願法第八十條第一項「提起訴願因逾法定期間而為 不受理決定時,原行政處分顯屬違法或不當者,原行政處分機關或 其上級機關得依職權撤銷或變更之。」規定者,各處室應依規定予 以適當處理。 (十一)各處室承辦人於收悉人民陳情案件後,應依案件性質於下列規定 辦理期限內回復陳情人: 1.行政興革類案件,應於二十八天內結案。 2.行政法令類案件,應於二十天內結案。 3.行政違失類案件,應於十五天內結案。 4.行政權益類案件,應於十天內結案。 (十二)人民陳情案件未能於期限內辦結者,應於期限未屆至前依本會公 文時效管制獎懲實施要點,簽請決行主管准予展期,並將展期理 由以書面告知陳情人。 六、本會各處及秘書室文書科應依本會公文時效管制獎懲實施要點,加強 對人民陳情案件管制。 七、人民陳情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不予處理。但需依分層負責權限規定 核定,並予以登記,以利查考: (一)無具體內容、未具姓名或住址者。 (二)同一事由,經予適當處理,並已明確答復後,仍一再陳情者。 (三)經查證所留姓名、住址、聯絡電話或電子郵件位址屬偽冒、匿名虛 報或不實者。 (四)非陳情事項之主管機關,接獲陳情人以同一事由已分向各主管機關 陳情者。 前項第二款情形者,得函復陳情人前已為答復日期文號後,逕予結案 。 八、各處室處理人民陳情案卷,應以「案」為單元建立檔案,並於每年一 月底前將上年度有關陳情案件數量、所涉問題性質、類別及處理結果 等,加以檢討分析,提出改進建議,撰擬分析報告(格式如附件三) 送綜合計畫處彙整,於奉核後送各處室參考改進,並送行政院研究發 展考核委員會彙整。 九、本會對於處理績效優良者,得予以獎勵;對於違反本要點規定者,應 按情節輕重,分別依相關規定予以懲處。 十、本要點頒布,原適用之行政院體育委員會處理人民陳情案件作業規定 同時停止適用。本要點頒布前,已依前項規定辦理者,仍依原規定辦 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