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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行政院體育委員會
發文字號: 體委綜字第 09700035752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97 年 02 月 20 日
資料來源:
行政院公報 第 14 卷 32 期 7169-7178 頁
相關法條 行政程序法 第 170、27 條
訴願法 第 81 條
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處理人民陳情案件要點 第 2 條
旨:
行政院體育委員會為處理人民陳情案件,訂定「行政院體育委員會處理人
民陳情案件作業要點」
全文內容:訂定「行政院體育委員會處理人民陳情案件作業要點」,並自即日起生效
     。
     附「行政院體育委員會處理人民陳情案件作業要點」

附  件:行政院體育委員會處理人民陳情案件作業要點
                                          中華民國 97 年 2  月 20 日
                                          體委綜字第 09700035752  號令發布
          一、行政院體育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有效處理人民陳情案件,特訂
              定本要點。
          二、本會處理人民陳情案件,除依「行政程序法」、「行政院暨所屬各機
              關處理人民陳情案件要點」等相關規定辦理外,應依本要點辦理。
          三、本要點所稱人民陳情案件,指人民對於運動行政興革建議、行政法令
              查詢、行政違失舉發或行政上權益維護,而以書面或言詞方式向本會
              提出之具體陳情。
          四、本會對於人民陳情案件受理方式,應依下列方式辦理:
          (一)書面陳情案件:人民以書面(包括電子郵件、傳真及其他行政機關
                函轉等)陳情者,秘書室總收文應將陳情案件以陳情類別(總收文
                以行政興革建議、行政法令查詢、行政違失舉發及行政權益維護等
                四大類分類)掛號收文後,並於來文稿面右上角以紅色章戳註記「
                人民陳情案件」及案件類別後,分文各承辦處室辦理。另有關人民
                向本會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及各處室陳情之人民陳情案件,亦應
                送秘書室列入人民陳情案掛總收文號管制。
          (二)言詞陳情案件:人民以言詞陳情之案件,受理接見陳情人之處室應
                於聆聽陳訴,收受有關資料並製作紀錄(格式如附件一),載明姓
                名、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或其他身分證件號碼、聯絡住址及電話等
                ,並向陳情人朗讀或使閱覽,請其簽名蓋章或口頭確認後,交予秘
                書室掛總收文號,並於稿面右上角以紅色章戳註記「人民陳情案件
                」及案件類別後,分文各承辦處室辦理。
          五、本會對人民陳情案件處理方式如下:
          (一)各處室受理人民陳情案件後,應將陳情之文件或紀錄及相關資料附
                卷,依分層負責規定,逐級陳核後,視情形以公文、電子郵件或其
                他方式答復陳情人。但人民陳情案件載明代理人或聯絡人者,各處
                室得逕向代理人或聯絡人答復。人民陳情案件為數人共同具名且載
                明各陳情人聯絡方式而無代理人或聯絡人者,各處室應逐一函復。
                但陳情案件為十人以上共同具名者,各處室得對經依行政程序法第
                二十七條規定選定或指定當事人而逕為答復。
          (二)各處室承辦人於答復陳情人時併送人民陳情案件處理情形滿意度調
                查表(如附件二),請陳情人填答後寄還,送綜合計畫處彙整。
          (三)答復人民陳情案件,應針對案情內容敘明具體處理意見及法令依據
                ,以簡明肯定之文字函復陳情人。其涉及相關機關者,並應副知相
                關機關。
          (四)各處室處理人民陳情案件,得視案情需要,約請陳情人面談、舉行
                聽證或派員實地調查。
          (五)各處室處理人民陳情案件,應本合法合理迅速確實辦結原則,審慎
                處理。人民陳情案件有保密必要者,應予保密。
          (六)人民陳情案件非屬本會權責者,應逕移各該主管機關處理,並副知
                陳情人。其涉及其他機關權責者,應協調相關機關辦理;其遇有爭
                議者,由其共同上級機關處理。陳情案件內容涉及風紀或陳情人認
                為各處室顯有處置不當者,應由行政院或行政院發交所屬其他適當
                機關處理。
          (七)人民對依法得提起訴願、訴訟、請求國家賠償或其他法定程序辦理
                事項提出陳情者,應告知陳情人,或逕移送主管機關處理,並副知
                陳情人。
          (八)人民陳情案件經各處室處理後,陳情人仍有不同意見而再向行政院
                陳情者,行政院視案情內容,依權責逕予處理,或指示處理原則後
                函轉本會各處室處理,並由各處室將處理情形以書面陳報行政院。
          (九)人民陳情案件係屬司法機關偵查中、訴訟繫屬中或提起行政救濟中
                ,或經判決或決定確定,或完成其他法定救濟程序者,應通知陳情
                人仍依原法定程序辦理。
          (十)人民陳情符合訴願法第八十條第一項「提起訴願因逾法定期間而為
                不受理決定時,原行政處分顯屬違法或不當者,原行政處分機關或
                其上級機關得依職權撤銷或變更之。」規定者,各處室應依規定予
                以適當處理。
          (十一)各處室承辦人於收悉人民陳情案件後,應依案件性質於下列規定
                  辦理期限內回復陳情人:
                  1.行政興革類案件,應於二十八天內結案。
                  2.行政法令類案件,應於二十天內結案。
                  3.行政違失類案件,應於十五天內結案。
                  4.行政權益類案件,應於十天內結案。
          (十二)人民陳情案件未能於期限內辦結者,應於期限未屆至前依本會公
                  文時效管制獎懲實施要點,簽請決行主管准予展期,並將展期理
                  由以書面告知陳情人。
          六、本會各處及秘書室文書科應依本會公文時效管制獎懲實施要點,加強
              對人民陳情案件管制。
          七、人民陳情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不予處理。但需依分層負責權限規定
              核定,並予以登記,以利查考:
          (一)無具體內容、未具姓名或住址者。
          (二)同一事由,經予適當處理,並已明確答復後,仍一再陳情者。
          (三)經查證所留姓名、住址、聯絡電話或電子郵件位址屬偽冒、匿名虛
                報或不實者。
          (四)非陳情事項之主管機關,接獲陳情人以同一事由已分向各主管機關
                陳情者。
              前項第二款情形者,得函復陳情人前已為答復日期文號後,逕予結案
              。
          八、各處室處理人民陳情案卷,應以「案」為單元建立檔案,並於每年一
              月底前將上年度有關陳情案件數量、所涉問題性質、類別及處理結果
              等,加以檢討分析,提出改進建議,撰擬分析報告(格式如附件三)
              送綜合計畫處彙整,於奉核後送各處室參考改進,並送行政院研究發
              展考核委員會彙整。
          九、本會對於處理績效優良者,得予以獎勵;對於違反本要點規定者,應
              按情節輕重,分別依相關規定予以懲處。
          十、本要點頒布,原適用之行政院體育委員會處理人民陳情案件作業規定
              同時停止適用。本要點頒布前,已依前項規定辦理者,仍依原規定辦
              理。
相關圖表:附件 1 行政院體育委員會處理人民陳情案件紀錄單.PDF
     附件 2 行政院體育委員會處理人民陳情案件情形調查表.PDF
     附件 3 行政院體育委員會 年度處理人民陳情案件檢討分析報告提綱.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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