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因簽署 WTO 而須遵守 GPA 之規定,且因美國法院則判定不屬於再銷售 目的之判例,固石油公司之煉油設備非為再銷售之標的,宜為原料等非加 工物品
說 明:一、依據經濟部國際貿易局 98 年 7 月 27 日貿多字第 09870185740 號函轉貴會 98 年 7 月 23 日工程企字第 09800306830 號函辦理 。 二、本組林組長偕同仁於本(98)年 8 月 5 日拜會韓國調達廳國際合 作科科長 Mr.KangSungMin 除說明我國已正式簽署 WTO 政府採購協 定成為會員,請該廳轉知其國內相關機關,將我國列入政府採購之供 應國外,另就貴會本案問題洽詢 Kang 氏,渠表示韓國日前曾對外採 購軌道車輛,至於其他詳情,俟洽詢其他同仁後,再行答復等語。 三、Kang 氐於 8 月 13 日電子郵件告稱:有關煉油設備應屬於 GPA 開放對象,美國電力公司曾以發電設備係屬再銷售目的,主張排除於 政府採購對象,而遭美國法院則判定不屬於再銷售目的之判例,因此 石油公司之煉油設備若解釋為再銷售目的,並不合理。若擬解釋再銷 售時,應以直接再販售者或原料等非加工物品為限。 四、經再洽詢軌道車輛是否屬於 GPA 適用對象時,Kang 氏於 8 月 1 9 日電子郵件復稱:檢附韓國開放對象公共機關之名單供參考,若無 其他特殊註記時,所詢問項目係屬開放對象。參與貴國 GPA 談判之 WTO 代表團及負責政府採購業務之公共工程委員會對於 GPA 開放項 目知之甚詳等語。Kang 氏並提供 WTO 網站加入 GPA 會員之開放 對象機關名單及門檻金額等資訊,請我方自行確認。渠並詢問我方是 否係針對特定採購案件而向該廳洽詢意見。 正 本: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副 本:經濟部國際貿易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