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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駐韓國代表處經濟組
發文字號: 韓經字第 09800821102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98 年 08 月 21 日
資料來源: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相關法條 政府採購法 第 1 條
旨:
因簽署 WTO  而須遵守 GPA  之規定,且因美國法院則判定不屬於再銷售
目的之判例,固石油公司之煉油設備非為再銷售之標的,宜為原料等非加
工物品
說    明:一、依據經濟部國際貿易局 98 年 7  月 27 日貿多字第 09870185740
              號函轉貴會 98 年 7  月 23 日工程企字第 09800306830  號函辦理
              。
          二、本組林組長偕同仁於本(98)年 8  月 5  日拜會韓國調達廳國際合
              作科科長 Mr.KangSungMin 除說明我國已正式簽署 WTO  政府採購協
              定成為會員,請該廳轉知其國內相關機關,將我國列入政府採購之供
              應國外,另就貴會本案問題洽詢 Kang 氏,渠表示韓國日前曾對外採
              購軌道車輛,至於其他詳情,俟洽詢其他同仁後,再行答復等語。
          三、Kang  氐於 8  月 13 日電子郵件告稱:有關煉油設備應屬於 GPA
              開放對象,美國電力公司曾以發電設備係屬再銷售目的,主張排除於
              政府採購對象,而遭美國法院則判定不屬於再銷售目的之判例,因此
              石油公司之煉油設備若解釋為再銷售目的,並不合理。若擬解釋再銷
              售時,應以直接再販售者或原料等非加工物品為限。
          四、經再洽詢軌道車輛是否屬於 GPA  適用對象時,Kang  氏於 8  月 1
              9 日電子郵件復稱:檢附韓國開放對象公共機關之名單供參考,若無
              其他特殊註記時,所詢問項目係屬開放對象。參與貴國 GPA  談判之
              WTO 代表團及負責政府採購業務之公共工程委員會對於 GPA  開放項
              目知之甚詳等語。Kang  氏並提供 WTO  網站加入 GPA  會員之開放
              對象機關名單及門檻金額等資訊,請我方自行確認。渠並詢問我方是
              否係針對特定採購案件而向該廳洽詢意見。
正    本: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副    本:經濟部國際貿易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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