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自行開發之軟體為著作權法第 5 條第 1 項第 10 款所稱之電腦程式著 作,若遭盜版時,盜版者可能侵害該電腦程式著作之著作財產權人之重製 權、改作權或公開傳輸權
全文內容:您好! 有關 您的來信詢問營業秘密法及著作權等相關問題,回復如下: 一、所詢涉及「營業秘密法」問題部分,針對不法侵害營業秘密之行為, 現行營業秘密法已增訂刑事責任加以處罰,刑度為 5 年以下有期徒 刑,並得併科新台幣 1 百萬以上 1 千萬以下之罰金。本局為宣導 營業秘密法制觀念及具體保護作法,業於本局公布欄上放置「營業秘 密法簡介」簡報(網址:http://www.tipo.gov.tw/ct.asp?xItem=31 8975&ctNode=7127&mp=1 ),請參考。 二、所詢涉及「著作權法」問題部分,貴公司所自行開發之軟體係屬受到 著作權法保護之「電腦程式著作」,則 貴公司擁有著作財產權的軟 體如遭盜版,盜版者可能涉及侵害該公司之重製權、改作權或公開傳 輸權等,應依著作權法相關規定負擔民、刑事責任。 三、建議 貴公司如有營業秘密遭竊、著作權遭侵害,可檢具相關事實證 據,向檢警機關提出告訴,透過司法手段維護自身權益。 四、至於來信所述 貴公司部分政府單位客戶維護合約自明年度起改為公 開招標乙節,因涉及「政府採購法」相關規定,而本局非政府採購法 主管機關,未便對此表示意見,建議您另向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諮 詢,併予敘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