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瀏覽路徑: > 查閱內容
瀏覽人數:28150018人
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行政院大陸委員會
發文字號: 陸經字第 10103001342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101 年 03 月 30 日
資料來源:
行政院大陸委員會
相關法條 政府採購法 第 67 條
旨:
各機關辦理涉及在台陸資企業參與政府採購相關事宜,依世界貿易組織政
府採購協定、政府採購法及工程會相關釋例處理
主    旨:本會 98 年 7  月 15 日陸經字第 0980014473 號函有關在台陸資企業得
          否參與政府採購事宜之相關規定,自本(101) 年 3  月 30 日起停止適
          用,請 查照轉知。
說    明:一、本會於 98 年 7  月 15 日通函相關機關,有關在台陸資企業參與政
              府採購,在未訂定相關規範之前,現階段機關辦理財物或勞務採購,
              暫不准許依「大陸地區人民來臺投資許可辦法」及「大陸地區之營利
              事業在臺設立分公司或辦事處許可辦法」在台成立之陸資企業包括子
              公司、分公司、獨資或合夥事業及其轉投資事業,為投標廠商或政府
              採購法第 67 條第 2  項規定設定權利質權之分包廠商。
          二、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以下簡稱工程會)於本年 2  月 3  日及 2
              月 20 日分別以工程企字第 10100022870  號函及第 10100037020  
              號函函告本會略以:現行機關辦理涉及陸資企業參與政府採購,依世
              界貿易組織(WTO) 政府採購協定(GPA) 、政府採購法及工程會相
              關釋例處理,尚無窒礙,並已函請相關機關依該會相關函文及釋例注
              意辦理採購事宜。
          三、鑒於工程會已函知本會,說明現行機關辦理涉及陸資企業參與政府採
              購之相關規範,本會旨揭通函自本年 3  月 30 日起停止適用,回歸
              工程會相關規範管理。日後各機關辦理採購涉及在台陸資企業之相關
              問題,請洽工程會釋疑及協助處理。
正    本:總統府第三局、國家安全會議秘書處、行政院秘書長、立法院秘書長、司
          法院秘書長、考試院秘書長、監察院秘書長、國家安全局、行政院各部會
          行處局署院、各省市及縣市政府、臺灣省諮議會、各直轄市、縣市議會
副    本:全國政府機關電子公布欄、本會各處室
註:
1.依本筆資料,原行政院大陸委員會民國 98 年 7  月 15 日陸經字第 0
  980014473 號函,自 101  年 3  月 30 日起停止適用。
回上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