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大陸委員會
各機關辦理涉及在台陸資企業參與政府採購相關事宜,依世界貿易組織政 府採購協定、政府採購法及工程會相關釋例處理
主 旨:本會 98 年 7 月 15 日陸經字第 0980014473 號函有關在台陸資企業得 否參與政府採購事宜之相關規定,自本(101) 年 3 月 30 日起停止適 用,請 查照轉知。 說 明:一、本會於 98 年 7 月 15 日通函相關機關,有關在台陸資企業參與政 府採購,在未訂定相關規範之前,現階段機關辦理財物或勞務採購, 暫不准許依「大陸地區人民來臺投資許可辦法」及「大陸地區之營利 事業在臺設立分公司或辦事處許可辦法」在台成立之陸資企業包括子 公司、分公司、獨資或合夥事業及其轉投資事業,為投標廠商或政府 採購法第 67 條第 2 項規定設定權利質權之分包廠商。 二、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以下簡稱工程會)於本年 2 月 3 日及 2 月 20 日分別以工程企字第 10100022870 號函及第 10100037020 號函函告本會略以:現行機關辦理涉及陸資企業參與政府採購,依世 界貿易組織(WTO) 政府採購協定(GPA) 、政府採購法及工程會相 關釋例處理,尚無窒礙,並已函請相關機關依該會相關函文及釋例注 意辦理採購事宜。 三、鑒於工程會已函知本會,說明現行機關辦理涉及陸資企業參與政府採 購之相關規範,本會旨揭通函自本年 3 月 30 日起停止適用,回歸 工程會相關規範管理。日後各機關辦理採購涉及在台陸資企業之相關 問題,請洽工程會釋疑及協助處理。 正 本:總統府第三局、國家安全會議秘書處、行政院秘書長、立法院秘書長、司 法院秘書長、考試院秘書長、監察院秘書長、國家安全局、行政院各部會 行處局署院、各省市及縣市政府、臺灣省諮議會、各直轄市、縣市議會 副 本:全國政府機關電子公布欄、本會各處室
1.依本筆資料,原行政院大陸委員會民國 98 年 7 月 15 日陸經字第 0 980014473 號函,自 101 年 3 月 30 日起停止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