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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行政院大陸委員會
發文字號: 陸經字第 0980014473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98 年 07 月 15 日
資料來源:
行政院大陸委員會
相關法條 政府採購法 第 67 條
旨:
現階段機關辦理財物或勞務採購,暫不准許在台成立之陸資企業包括子公
司、分公司、獨資或合夥事業及其轉投資事業,為投標廠商或政府採購法
第 67 條第 2  項規定設定權利質權之分包廠商

主    旨:有關在台陸資企業得否參與政府採購相關事宜,請  查照轉知。
說    明:一、有關在台陸資企業參與政府採購因涉及問題複雜,在未訂定相關規範
              之前,現階段機關辦理財物或勞務採購,暫不准許依「大陸地區人民
              來臺投資許可辦法」及「大陸地區之營利事業在臺設立分公司或辦事
              處許可辦法」在台成立之陸資企業包括子公司、分公司、獨資或合夥
              事業及其轉投資事業,為投標廠商或政府採購法第 67 條第 2  項規
              定設定權利質權之分包廠商。
          二、在台陸資企業之相關資訊,經協調將由經濟部建制並提供各相關機關
              查詢,俾作為各機關辦理採購時之參據。
正    本:總統府第三局、國家安全會議秘書處、行政院秘書長、立法院秘書長、司
          法院秘書長、考試院秘書長、監察院秘書長、國家安全局、行政院各部會
          行處局署、省市政府、臺灣省諮議會、臺北市議會、高雄市議會、各縣市
          政府、各縣市議會
副    本:全國政府機關電子公布欄、本會各處室
註:
1.本筆資料,依據行政院大陸委員會民國 101  年 3  月 30 日陸經字第
  10103001342 號函,自 101  年 3  月 30 日起停止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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