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大陸委員會
現階段機關辦理財物或勞務採購,暫不准許在台成立之陸資企業包括子公 司、分公司、獨資或合夥事業及其轉投資事業,為投標廠商或政府採購法 第 67 條第 2 項規定設定權利質權之分包廠商
主 旨:有關在台陸資企業得否參與政府採購相關事宜,請 查照轉知。 說 明:一、有關在台陸資企業參與政府採購因涉及問題複雜,在未訂定相關規範 之前,現階段機關辦理財物或勞務採購,暫不准許依「大陸地區人民 來臺投資許可辦法」及「大陸地區之營利事業在臺設立分公司或辦事 處許可辦法」在台成立之陸資企業包括子公司、分公司、獨資或合夥 事業及其轉投資事業,為投標廠商或政府採購法第 67 條第 2 項規 定設定權利質權之分包廠商。 二、在台陸資企業之相關資訊,經協調將由經濟部建制並提供各相關機關 查詢,俾作為各機關辦理採購時之參據。 正 本:總統府第三局、國家安全會議秘書處、行政院秘書長、立法院秘書長、司 法院秘書長、考試院秘書長、監察院秘書長、國家安全局、行政院各部會 行處局署、省市政府、臺灣省諮議會、臺北市議會、高雄市議會、各縣市 政府、各縣市議會 副 本:全國政府機關電子公布欄、本會各處室
1.本筆資料,依據行政院大陸委員會民國 101 年 3 月 30 日陸經字第 10103001342 號函,自 101 年 3 月 30 日起停止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