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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行政院大陸委員會
發文字號: 陸法字第 1030400393A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103 年 05 月 01 日
資料來源: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暨施行細則解釋彙編(106年8月版)第
679-680 頁
相關法條 行政程序法 第 3 條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 第 95-3 條
旨:
機關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 95 條之 3  規定,於處理兩
岸人民往來有關事務,不適用行政程序法之程序規定,宜考量是否與國家
安全與利益相關

主    旨:有關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 95 條之 3  適用乙事,詳如說
          明,請查照。
說    明:一、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下編兩岸條例)第 95 條之 3
              規定:「依本條例處理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往來有關事務,不適
              用行政程序法之程序規定。」其立法理由:「按行政程序法第三條第
              三項第一款規定,『國家安全保障事項之行為』,不適用該法之程序
              規定,其立法音旨應為此事項攸關國家安全與利益,故得排除行政程
              序法之程序規定。爰增訂本條,以資明確。」
          二、惠請貴部(會)適用兩岸條例第 95 條之 3  規定時,應注意該條立
              法意旨,尤以法規預告程序有益於資訊公開及徵詢各界意見,宜考量
              是否確有攸關國家安全與利益之情事,謹慎適用,以臻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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