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暨施行細則解釋彙編(106年8月版)第 115 頁
為防範大陸地區人民在臺非法打工,對機關可能造成之危害,請予清查並 轉知所屬有關規範,適時防處
主 旨:為防範大陸地區人民在臺非法打工,對機關可能造成之危害,請予清查並 轉知所屬有關規範,適時防處,請 查照。 說 明:一、有關不得僱用或留用大陸地區人民在臺灣地區從事未經許可或與許可 範圍不符之工作,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 15 條第 4 款訂有明文,違反者依同條例第 83 條論處,合先敘明。 二、邇來查緝機關查獲大陸偷渡犯之案件中,曾發現大陸偷渡犯係公營事 業機構外包清潔公司所僱用之員工,因此為防範政府各機關遭滲透以 及大陸人士在臺非法打工之不法情事,請轉知所屬有關上述兩岸條例 之規定,並清查有無僱用大陸人士,適時防處,如有發現不法,並請 移送司法調查機關偵辦。 三、又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所制訂之各類採購契約範本,均規定廠商及 分包廠商履約,不得僱用無工作權之人員。併請注意。 正 本:國家安全局、行政院所屬部會行處局署、臺灣省政府、福建省政府、臺北 市政府、高雄市政府、各縣(市)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