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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行政院大陸委員會
發文字號: 陸法字第 0960016609-3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96 年 10 月 19 日
資料來源:
行政院公報 第 13 卷 202 期 32207 頁
相關法條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 第 9 條
地方制度法 第 4 條
旨:
臺北縣準用「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 9  條第 4  至 6
項關於直轄市之規定

全文內容:依地方制度法第四條第二項規定,臺北縣準用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
          係條例第九條第四項至第六項關於直轄市之規定,並自中華民國九十六年
          五月二十五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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