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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行政院
發文字號: 院臺財字第 0990067793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99 年 12 月 14 日
資料來源:
行政院公報 第 16 卷 243 期 32923 頁
相關法條 地方制度法 第 87-3 條
旨:
有關縣(市)改制或合併改制為直轄市之相關稅課收入劃分及補助收入、
依法應負擔之法定支出之調整、業務功能調整涉及經費隨同移轉之項目等
財政收支劃分調整日期,依地方制度法第 87 條之 3  第 2  項規定,配
合預算編製及執行,定為 100  年 1  月 1  日

全文內容:依地方制度法第八十七條之三第二項規定,有關縣(市)改制或與其他直
          轄市、縣(市)合併改制為直轄市之下列事項財政收支劃分調整日期,配
          合預算編製及執行,定為中華民國一百年一月一日。
          一、稅課收入劃分及補助收入(含一般性及專案補助款、中央各機關計畫
              型補助款補助項目與比率)之調整。
          二、改制直轄市依法應負擔之全民健康保險、勞工保險、農民健康保險、
              國民年金等保險費及老年農民福利津貼等法定支出之調整。
          三、業務功能調整涉及經費隨同移轉之項目,經中央機關與各改制直轄市
              協調獲致共識自九十九年十二月二十五日實施者之收支移撥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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