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瀏覽路徑: > 查閱內容
瀏覽人數:26893724人
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行政院秘書長
發文字號: 院臺規字第 1050175399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105 年 09 月 05 日
資料來源:
行政院
相關法條 行政程序法 第 151、154 條
旨:
自 105  年 10 月 1  日起,各機關研擬之法律或法規命令草案,應至少
公告周知 60 日,但有急迫或特殊情況,得免為公告周知或定較短之期間

主    旨:為強化與國際規範接軌,落實開放透明政府,俾利對外洽簽國際投資及經
          貿協定,各機關研擬之法律或法規命令草案,自本(105) 年 10 月 1  
          日起,應依說明辦理公告周知,104 年 11 月 5  日院臺規字第 1040056
          925 號函並自同日停止適用,請查照。
說    明:一、各機關研擬之法律及法規命令草案應至少公告周知 60 日,使各界能
              事先瞭解,並有充分時間表達意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依各該規定
              辦理:
          (一)情況急迫顯然無法事先公告周知,或法律草案經主管機關檢視確認
                與貿易、投資或智慧財產權無關者,得免為公告周知。
          (二)情況特殊,有定較短期間之必要者,各機關得另定較短之期間,並
                應於草案內容公告時,一併公告其理由。
          二、前開法律及法規命令草案之公告周知,至遲應於提法規會討論或會法
              制單位表示意見前完成。
          三、有關法律草案之公告周知,由各機關以公開於機關網站之方式為之;
              法規命令草案之公告周知仍依現行作法刊登於本院公報。
          四、外界如於公告周知期間對法律或法規命令草案表達意見,其處理方式
              如下:
          (一)法律草案:各機關於報院審查時,應於「法案及性別影響評估檢視
                表」陸、徵詢及協商程序之 6-2  與 6-3  及附表,敘明重要事項
                、有無爭議、相關條文、主要意見、參採與否及其理由。
          (二)法規命令草案:請依法務部 104  年 3  月 19 日法律字第 10403
                502840  號函辦理。
正    本:各部會行總處署
副    本:
註:
1.依本筆資料,原行政院秘書長民國 104  年 11 月 5  日院臺規字第 1
  040056925 號函,自 105  年 10 月 1  日停止適用。
2.本筆資料,依據行政院秘書長民國 112  年 10 月 23 日院臺規長字第
  1125021127  號函,自同日停止適用。
回上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