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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行政院
發文字號: 院臺規字第 0940015597-A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94 年 05 月 11 日
資料來源:
行政院
相關法條 行政程序法 第 15 條
地方制度法 第 2 條
大眾捷運法 第 13 條
旨:
委由其他機關辦理之工程建設業務,過程中如有涉及人民權利義務之事項
時,當回歸各該事項所應適用之法規,以定其處分機關
主    旨:關於貴部(交通部)擬將「中正國際機關聯外捷運系統建設計畫」(以下
          簡稱本計畫)中「三重至臺北車站特定專用區路段」工程設計施工作業,
          依「大眾捷運法」第 13 條第 3  項規定「委託」臺北市政府辦理,並簽
          訂委託契約,所涉訴願管轄疑義一案,復如說明二,請查照。
說    明:一、復貴部 94 年 4  月 11 日交路字第 0940003390 號致本院訴願審議
              委員會函。
          二、本案本會業於 94 年 5  月 10 日邀集內政部、法務部陳首席參事明
              堂、貴部、貴部高速鐵路工程局、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臺北市政
              府捷運工程局共同研商,獲致結論如下:
          (一)貴部於 93 年 10 月 6  日與臺北市政府就「中正國際機場聯外捷
                運系統建設計畫」中之「三重至臺北段」工程設計施工,以「行政
                契約」方式委由該府辦理,核其內容非屬行政程序法第 15 條第 2
                項所定公權力行使權限移轉之委託,亦非屬地方制度法第 2  條第
                3 款所定委辦事項。
          (二)至於工程建設業務委由其他機關辦理,於過程中如有涉及人民權利
                義務之事項時,當回歸各該事項所適用之法規,以定其處分機關,
                再依訴願法界定其訴願管轄機關。例如用地取得之徵收、補償費之
                發給等。
          (三)大眾捷運法第 13 條第 3  項,有關大眾捷運系統之設計、施工,
                中央或地方主管機關得委任或委託其他機關或民間機構辦理之規定
                ,如涉及公權力行使之移轉,其所定「委託」是否可涵蓋「委辦」
                之概念,因事涉行政程序法及地方制度法之解釋適用,留待日後再
                行研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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