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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行政院
發文字號: 院臺規字第 0920065440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92 年 12 月 19 日
資料來源:
行政機關法制作業實務 (2005年12月版) 第 197-202 頁
相關法條 中央法規標準法 第 2、3 條
行政程序法 第 151、154、159 條
全國法規電腦處理作業規範 第 2、7 條
香港澳門關係條例 第 7 條
旨:
修正「全國法規電腦處理作業規範」第 2  點、第 7  點
全文內容:全國法規電腦處理作業規範
                              90  年 3  月 13 日 (90) 台規字第 010488 號函
                              分行,並自即日生效。
                              91  年 6  月 28 日院臺規字第 0910031120 號函
                              修正第 8  點,並自即日生效。
                              92  年 12 月 19 日院臺規字第 0920065440 號函
                              修正第 2  點、第 7  點,並自即日生效。
          壹、前言
              「全國法規資料庫入口網站」 (網址:http://law.moj.gov.tw/) 之
              建置,乃期能提供社會大眾經由網際網路單一窗口,方便、迅速查詢
              法規資料及網站,完成電子化/網路化政府-「電子法規」之建置任
              務,以達公開法令資訊、建構法治社會之目標。
              為統合全國法規資料,確實管理法規動態,即時、正確更新「全國法
              規資料庫入口網站」資料庫,特擬定「全國法規電腦處理作業規範」
               (以下簡稱本規範) ,訂定關於資料之蒐集、存檔格式、傳輸方式、
              公開機制等標準作業流程及共同性規範,俾便行政院所屬各級行政機
              關 (以下稱各機關) 及直轄市、縣 (市) 政府於作業時,能有所遵循
              。
          貳、法規通報作業
          一、法規通報作業範圍各機關制 (訂)  定、修正、廢止 (停止適用)  或
              研擬下列法規資料時,應依該法規通報作業方式,通報至「全國法規
              資料庫通報網站」 (以下簡稱通報網站)  (http://sendlaw.moj.gov
              .tw/) ;其通報作業格式、方式及流程,依通報網站操作手冊之規定
              。
           (一) 中央法規
                1.憲法。
                2.法律:指中央法規標準法第 2  條所稱之法、律、條例、通則。
                3.命令:指中央法規標準法第 3  條所稱之規程、規則、細則、辦
                  法、綱要、標準、準則。
           (二) 行政規則:指行政程序法第 159  條第 2  項第 2  款及一體適用
                於各機關之行政程序法第 159  條第 2  項第 1  款之行政規則。
           (三) 法規草案:指各機關研擬之法規命令草案。
           (四) 英譯法規:中央法規及行政規則,經各機關擇定應英譯者。
          二、法規通報作業方式
           (一) 中央法規:
                1.憲法、法律:由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工作小組 (以下簡稱工作
                  小組) 自總統府公報取得,登載於最新訊息區,各機關並應指定
                  專責單位或人員,於憲法、法律制定、修正或廢止公布後 3  個
                  工作日內,登載於通報網站,並應為須否英譯之通報。
                2.命令:各機關訂定、修正或廢止命令時,應指定專責單位或人員
                  ,於發布日後 3  個工作日內,登載於通報網站,並應為須否英
                  譯之通報。
           (二) 行政規則:各機關訂定、修正或廢止 (停止適用) 行政規則時,應
                指定專責單位或人員,於發布或下達後五個工作日內,登載於通報
                網站,並應為須否英譯之通報。
           (三) 法規命令草案:各機關擬訂之法規命令,依行政程序法第 154  條
                或第 151  條第 2  項準用第 154  條規定踐行草案預告程序者,
                得指定專責單位或人員,登載於通報網站。
           (四) 英譯法規:
                1.中央法規:各機關就經擇定應予英譯之中央法規,應於該法規制
                   (訂) 定或修正時,自公 (發) 布之日起六個月內,將已完成英
                  譯之法規,登載於通報網站。
                2.行政規則:各機關經擇定應英譯之行政規則,應於該行政規則訂
                  定或修正時,自發布或下達之日起六個月內,將已完成英譯之行
                  政規則,登載於通報網站。
          三、配合事項:
           (一) 各機關主管之中央法規如有另定施行日期者,應於指定施行日期時
                ,副知工作小組。
           (二) 各機關應依通報網站通報之法規資料製作法規異動月報表,陳報行
                政院法規委員會,並副送一份予工作小組。
           (三) 各機關發行之公報,應提供一份予工作小組。
          參、條約及協定通報作業
          一、條約及協定通報作業範圍
              各機關或其授權之機構或團體與外國政府、國際組織或外國政府授權
              之機構簽訂之條約及協定。
          二、條約及協定通報作業方式
           (一) 各機關於簽署條約及協定後,應依「條約及協定處理準則」相關規
                定函送外交部彙整。
           (二) 外交部將條約及協定之內容定期刊登於外交部公報後,應將公報與
                條約及協定之電子檔函送工作小組。
          肆、兩岸及港澳協議通報作業
          一、兩岸及港澳協議通報作業範圍
           (一) 行政院大陸委員會、行政院設立或指定之機構或委託之民間團體依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 5  條規定與大陸地區相
                關機關或經其授權之法人、機構或團體訂定之協議。
           (二) 行政院於香港或澳門設立或指定之機構或委託之民間團體依「香港
                澳門關係條例」第 7  條規定與香港或澳門政府或其授權之民間團
                體訂定之協議。
          二、兩岸及港澳協議通報作業方式
           (一)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或香港、澳門訂定之協議,依「受託處理大陸
                事務財團法人訂定協議處理準則」相關規定,由行政院大陸委員會
                統籌辦理。
           (二) 行政院大陸委員會將協議之內容定期刊登於行政院大陸委員會公報
                後,應將公報與兩岸協議之電子檔函送工作小組。
          伍、司法判解通報作業
          一、司法判解通報作業範圍
           (一) 司法院大法官解釋。
           (二) 最高法院民事判例。
           (三) 最高法院刑事判例。
           (四) 最高行政法院判例。
          二、司法判解通報作業方式
              由工作小組配合司法院網站公布週期自網站取得,並建置至全國法規
              資料庫。
          陸、網站網址通報作業
          一、網站網址通報作業範圍
              各機關及直轄市、縣 (市) 政府法規公布區或主管法規資料庫查詢系
              統之網址。
          二、網站網址通報作業方式
              各機關及直轄市、縣 (市) 政府於網站建立法規公布區或主管法規資
              料庫查詢系統時,應即指定專責單位或人員,將所屬網站網址通報至
              工作小組。
          柒、各機關法規建置及通報之考核作業
          一、關於電子法規建置及通報之考核擬議,由工作小組辦理之。
          二、考核對象:行政院所屬各部、會、行、院、處、局、署 (以下簡稱各
              部會) 。
          三、考核範圍:
           (一) 各部會法規網站建置及維護情形。
           (二) 各部會主管法規通報之完整性及時效性。
           (三) 各部會及對所屬機關辦理自行查核之成效。
          四、考核方式
           (一) 工作小組得依各部會公報、法規異動月報表及其他相關資料,每年
                辦理法規網站建置及通報情形之查核。
           (二) 各部會及對於所屬各機關法規資料在網站公布之情形及法規資料通
                報之狀況,由各部會辦理自行查核,並於每年 1  月 31 日前將查
                核結果函送工作小組。
          五、工作小組應將相關考核結果陳報行政院並副知各部會,並得視需要建
              議行政院轉知相關部會依規定辦理獎懲事宜。
          六、工作小組應將各部會應改進之缺失事項,列入次年度再行考核之範圍
              。
          捌、全國法規電腦處理作業規範相關規定
          一、「事務管理規則」中有關「文書處理」、「檔案管理」篇。
          二、「機關公文電子交換作業辦法」。
          三、行政院秘書處編訂「文書處理手冊」。
          四、行政院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編訂「文書及檔案管理電腦化作業規範」
              。
          五、行政院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編訂「公文時效管制作業手冊」。
          六、其他機關公文電子交換作業相關法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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