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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行政院
發文字號: 院臺規字第 0910031120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91 年 06 月 28 日
資料來源:
行政院
相關法條 中央法規標準法 第 2、3 條
行政程序法 第 151、154、159 條
旨:
修正「全國法規電腦處理作業規範」
全文內容:修正「全國法規電腦處理作業規範」
          壹  前言
              「全國法規資料庫入口網站」 (網址:http://law.moj.gov.tw/)
              之建置,乃期能提供社會大眾經由網際網路單一窗口,方便、迅速查
              詢法規資料及網站,完成電子化/網路化政府-「電子法規」之建置
              任務,以達公開法令資訊、建構法治社會之目標。
              為統合全國法規資料,確實管理法規動態,即時、正確更新「全國法
              規資料庫入口網站」資料庫,特擬定「全國法規電腦處理作業規範」
               (以下簡稱本規範) ,訂定關於資料之蒐集、存檔格式、傳輸方式、
              公開機制等標準作業流程及共同性規範,俾便行政院所屬各級行政機
              關 (以下稱各機關) 及直轄市、縣 (市) 政府於作業時,能有所遵循
              。
          貳  法規通報作業
          一  法規通報作業範圍
              各機關制 (訂) 定、修正或廢止 (停止適用) 或研擬下列法規資料時
              ,應依該法規通報作業方式,通報至「全國法規資料庫通報網站」 (
              以下簡稱通報網站)  (http://sendlaw.moj.gov.tw/);其通報作業
              格式、方式及流程,依通報網站操作手冊之規定:
           (一) 中央法規
                1 憲法。
                2 法律:指中央法規標準法第二條所稱之法、律、條例、通則。
                3 命令:指中央法規標準法第三條所稱之規程、規則、細則、辦法
                  、綱要、標準、準則。
           (二) 行政規則:指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九條第二項第二款及一體適用
                於各機關之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九條第二項第一款之行政規則。
           (三) 法規命令草案:指各機關研擬之法規命令草案。
          二  法規通報作業方式
           (一) 中央法規:
                1 憲法、法律:由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工作小組 (以下簡稱工作
                  小組) 自總統府公報取得,登載於最新訊息區,各機關並應指定
                  專責單位或人員,於法律制定、修正或廢止時公布後三個工作日
                  內,登載於通報網站。
                2 命令:各機關訂定、修正或廢止命令時,應指定專責單位或人員
                  ,於發布日後三個工作日內,登載於通報網站。
           (二) 行政規則:各機關訂定、修正或廢止 (停止適用) 行政規則時,應
                指定專責單位或人員,於發文後七個工作日內,登載於通報網站。
           (三) 法規命令草案:各機關擬訂之法規命令,依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
                四條或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二項準用第一百五十四條規定踐行草案預
                告程序者,得指定專責單位或人員,登載於通報網站。
          三  配合事項:
           (一) 除二 (三) 規定之法規命令草案外,各機關應依通報網站通報之法
                規資料製作法規異動月報表,陳報行政院法規委員會,並副送一份
                予工作小組。
           (二) 各機關發行之公報,應提供一份予工作小組。
          參  條約及協定通報作業
          一  條約及協定通報作業範圍
              各機關或其授權之機構或團體與外國政府、國際組織或外國政府授權
              之機構簽訂之條約及協定。
          二  條約及協定通報作業方式
           (一) 各機關於簽署條約及協定後,應依「條約及協定處理準則」相關規
                定函送外交部彙整。
           (二) 外交部將條約及協定之內容定期刊登於外交部公報後,應將公報與
                條約及協定之電子檔函送工作小組。
          肆  兩岸及港澳協議通報作業
          一  兩岸及港澳協議通報作業範圍
           (一) 行政院大陸委員會、行政院設立或指定之機構或委託之民間團體依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五條規定與大陸地區相關
                機關或經其授權之法人、機構或團體訂定之協議。
           (二) 行政院於香港或澳門設立或指定之機構或委託之民間團體依「香港
                澳門關係條例」第七條規定與香港或澳門政府或其授權之民間團體
                訂定之協議。
          二  兩岸及港澳協議通報作業方式
           (一)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或香港、澳門訂定之協議,依「受託處理大陸
                事務財團法人訂定協議處理準則」相關規定,由行政院大陸委員會
                統籌辦理。
           (二) 行政院大陸委員會將協議之內容定期刊登於行政院大陸委員會公報
                後,應將公報與兩岸協議之電子檔函送工作小組。
          伍  司法判解通報作業
          一  司法判解通報作業範圍
           (一) 司法院大法官解釋。
           (二) 最高法院民事判例。
           (三) 最高法院刑事判例。
           (四) 最高行政法院判例。
          二  司法判解通報作業方式
              由工作小組配合司法院網站公布週期自網站取得,並建置至全國法規
              資料庫。
          陸  網站網址通報作業
          一  網站網址通報作業範圍
              各機關及直轄市、縣 (市) 政府法規公布區或主管法規資料庫查詢系
              統之網址。
          二  網站網址通報作業方式
              各機關及直轄市、縣 (市) 政府於網站建立法規公布區或主管法規資
              料庫查詢系統時,應即指定專責單位或人員,將所屬網站網址通報至
              工作小組。
          柒  各機關法規建置及通報之考核作業
          一  關於電子法規建置及通報之考核擬議,由工作小組辦理之。
          二  考核對象:行政院所屬各部、會、行、院、處、局、署 (以下簡稱各
              部會) 。
          三  考核範圍:
           (一) 各部會法規網站建置及維護情形。
           (二) 各部會主管法規通報情形。
           (三) 各部會對所屬機關辦理查核之成效。
          四  考核方式
           (一) 工作小組得依各部會公報、法規異動月報表及其他相關資料,每年
                辦理法規網站建置及通報情形之查核。
           (二) 各部會對於所屬各機關法規資料在網站公布之情形及法規資料通報
                之狀況,由各部會自行辦理查核,並於每年一月三十一日前將查核
                結果函送工作小組。
          五  工作小組應將相關考核結果陳報行政院並副知各部會,並得視需要建
              議行政院轉知相關部會依規定辦理獎懲事宜。
          六  工作小組應將各部會應改進之缺失事項,列入次年度再行考核之範圍
             。
          捌  全國法規電腦處理作業規範相關規定
          一  「事務管理規則」中有關「文書處理」、「檔案管理」篇。
          二  「機關公文電子交換作業辦法」。
          三  行政院秘書處編訂「文書處理手冊」。
          四  行政院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編訂「文書及檔案管理電腦化作業規範」
              。
          五  行政院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編訂「公文時效管制作業手冊」。
          六  其他機關公文電子交換作業相關法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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