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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行政院秘書長
發文字號: 院臺規長字第 1125021127A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112 年 10 月 23 日
資料來源:
行政院
相關法條 行政程序法 第 157 條
旨:
為落實法規命令訂定過程之透明化,各機關辦理法規命令草案應建置年度
立法計畫,並於辦理草案預告及發布階段應增加公開之資訊

主    旨:為落實法規命令訂定過程之透明化,各機關應依說明二辦理法規命令草案
          之年度立法計畫,並自駐美國台北經濟文化代表處與美國在台協會關於臺
          灣與美國間貿易協定(以下簡稱臺美貿易協定)生效之日起,依說明三辦
          理法規命令預告及發布階段應增加公開之資訊,請查照。
說    明:一、依本(112) 年 5  月 1  日、6 月 16 日、7 月 21 日、9 月 18
              日研商法規預告相關機制(第 1  次至第 4  次)會議決議辦理。
          二、法規命令草案之年度立法計畫:
          (一)各部會應於本年 12 月 31 日以前,於機關網站建置「法規命令草
                案年度立法計畫專區」,並由國家發展委員會(以下簡稱國發會)
                於行政院公報資訊網建置連結至各該專區之資訊。
          (二)各部會應於每年 12 月 31 日以前於前揭機關網站專區公開次一年
                度之法規命令草案年度立法計畫(清單格式及範例如附件 1、 2)
                ,並視需要滾動檢討及更新年度立法計畫之清單,更新時並應留存
                歷次更新之紀錄。
          (三)經相關機關本於職權認定非屬臺美貿易協定第 3  章適用範圍之法
                規命令,得不列入立法計畫清單。
          三、法規命令草案預告及發布階段應增加公開之資訊:
          (一)法規命令草案預告時,應將曾考慮之主要替代方案、用以支持法規
                之相關資訊(包括可合理取得之科學、技術、經濟等資訊)公開於
                行政院公報網站增列之「其他事項說明」欄位,並應於行政院公報
                刊登之機關聯絡資訊增列機關聯絡人之姓氏。
          (二)法規命令之發布,應依行政程序法第 157  條規定,將法規命令條
                文刊登於行政院公報,另將總說明及逐條說明(或對照表)公開於
                行政院公報網站,並應將預告後所做重大修正之性質及原因、對各
                方所提評論之看法、主要替代方案(倘有)及支持所擇方案的理由
                、考量的關鍵證據、資料和其他資訊間的關係及機關聯絡人資訊公
                開於行政院公報網站增列之「其他事項說明」欄位。
          (三)經相關機關本於職權認定非屬臺美貿易協定第 3  章適用範圍之法
                規命令,於預告及發布時得不增加公開前揭資訊。
相關圖表:附件2 法規命令草案年度立法計畫之清單範例.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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