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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行政院秘書長
發文字號: 院臺規長字第 1125021127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112 年 10 月 23 日
資料來源:
行政院
相關法條 行政程序法 第 151、154 條
旨:
有關各機關研擬法律及法規命令草案之預告期日及刊登規定事宜

主    旨:為使各界能事先瞭解,並有充分時間表達意見,各機關研擬之法律及法規
          命令草案之公告周知(以下簡稱預告),自即日起應依說明二至四辦理,
          本院秘書長 105  年 9  月 5  日院臺規字第 1050175399 號函並自同日
          停止適用,請查照。
說    明:一、依 112  年 5  月 1  日、6 月 16 日、7 月 21 日、9 月 18 日研
              商法規預告相關機制(第 1  次至第 4  次)會議決議辦理。
          二、法律草案之預告:
          (一)法律草案與貿易、投資或智慧財產權有關者,應至少預告 60 日。
                但情況急迫者,得免預告;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另定較短期間,
                並應於草案內容公告時,一併公告其理由:
                1.為遵行國際條約、協定或國際組織之決議、為維護公共利益之必
                  要、為避免發生安全、衛生或環境保護等相類之緊急問題,有儘
                  速施行之必要。
                2.法規內容係授予民眾利益或對民眾權益無實質性影響。
                3.單純文字修正。
                4.配合其他法規修正或廢止。
                5.其他為配合重大政策經主管機關審認有必要之情形。
          (二)法律草案與貿易、投資或智慧財產權無關者,各機關得衡酌是否辦
                理預告。
          三、法規命令草案應至少預告 60 日。但情況急迫,顯然無法事先預告者
              ,得免預告;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另定較短期間,並應於草案內容
              公告時,一併公告其理由:
          (一)為遵行國際條約、協定或國際組織之決議、為維護公共利益之必要
                、為避免發生安全、衛生或環境保護等相類之緊急問題,有儘速施
                行之必要。
          (二)法規內容係授予民眾利益或對民眾權益無實質性影響。
          (三)單純文字修正。
          (四)配合其他法規修正或廢止。
          (五)與貿易、投資或智慧財產權無關且已依法踐行諮商利害關係人意見
                之程序。
          (六)其他為配合重大政策經主管機關審認有必要之情形。
          四、法律及法規命令草案之預告,應公開於機關網站,及依公共政策網路
              參與實施要點相關規定辦理,其中法規命令草案之預告並應刊登於行
              政院公報。
註:
1.依本筆資料,原行政院秘書長民國 105  年 9  月 5  日院臺規字第 1
  050175399 號函,自同日停止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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