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瀏覽路徑: > 查閱內容
瀏覽人數:27434221人
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行政院
發文字號: 院臺綜字第 1040008388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104 年 02 月 17 日
資料來源:
行政院
相關法條 行政程序法 第 170 條
旨:
人民陳情案件是否列為一般公務機密文書之「密」等級,應由受文機關視
具體個案,依相關法令規定本於權責判斷

主    旨:當事人未要求保密,公文密等可否列「密」、人民陳情案列「密」,應否
          標示保密期限或解除機密條件一案
說    明:查法務部 95 年 1  月 27 日法政字第 0951101264 號函釋略以,依現行
          法制,「公務機密」之核定,係專屬政府機關之權責,唯政府機關始得為
          之,是民間團體之來函其上自訂有機密等級者,對政府機關並無拘束效力
          ;民間團體之來函是否為政府機關主管業務應保密事項,應由該受文機關
          視其性質、內容等依相關法令規定判斷之,如有保密必要者,應依規定或
          報請權責長官核定適當之機密等級。又「行政程序法」第170 條第2 項規
          定:「人民之陳情有保密必要者,受理機關處理時,應不予公開。」惟人
          民陳情案件有無保密之必要,仍應由受理機關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綜上
          ,人民陳情案件是否列為一般公務機密文書之「密」等級,應由受文機關
          視具體個案,依相關法令規定本於權責判斷,如經判斷列為「密」等,自
          應依「文書處理手冊」第53 點、第60 點規定,標示其保密期限及解密條
          件。
回上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