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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行政院
發文字號: 院臺綜字第 1020012693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102 年 03 月 21 日
資料來源:
行政院
相關法條 行政程序法 第 17 條
旨:
行政機關對事件管轄權之有無,應依職權調查;其認無管轄權者,應即移
送有管轄權之機關及通知當事人,並可逕以移文單移送主管機關

主    旨:請釋「公文程式條例」規定行政機關處理公務文書之收文機關,依文書內
          容將主政事務交所屬機關辦理,與將非主管事務移主管機關辦理,二者之
          行文方式疑義一案
說    明:按「公文程式條例」僅規範機關公文之程序及格式。旨揭所詢行政機關就
          主管或非主管事務之行文方式,查「行政程序法」第 17 條第 1  項規定
          ,行政機關對事件管轄權之有無,應依職權調查;其認無管轄權者,應即
          移送有管轄權之機關及通知當事人,並依「文書處理手冊」第 46 點(二
          )規定,可逕以移文單移送主管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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