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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行政院
發文字號: 院臺經字第 0920085307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92 年 05 月 05 日
資料來源:
行政院
相關法條 政府採購法 第 1 條
預算法 第 48 條
旨:
制定「擴大公共建設振興經濟暫行條例」時,通過三項附帶決議

主    旨:函送立法院第五屆第三會期第十次會議制定「擴大公共建設振興經濟暫行
          條例」時,通過三項附帶決議,請  查照辦理。
說    明:一、本案係依立法院九十二年五月二日台立院議字第 0920050521 號函辦
              理。
          二、影附原函一份。

附    件:立法院  函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五月二日
                                                台立院議字第 0920050521 號
主    旨:本院第五屆第三會期第十次會議制定「擴大公共建設振興經濟暫行條例」
          時,通過三項附帶決議如說明,請  查照惠予辦理。
說    明:一、本條例通過後,除已提出五百億元預算外,增加八十四億元部分,行
              政院應另提追加預算案送立法院併案審議;行政院長、主計長及財政
              部部長不需依預算法第四十八條規定,再向院會報告施政計畫及歲入
              、歲出預算編製之經過。
          二、機關辦理各項公共建設項目之採購,其招標文件中應載明優先進用失
              業勞工;於原住民地區之計畫,應優先進用原住民。辦理位於原住民
              地區未達政府採購法公告金額之採購,應落實原住民族工作權保障法
              第十一條之規定,由原住民個人、機構、法人或團體承包。
          三、中央主管機關應於本條例生效後,逐季彙報執行成果,向立法院報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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