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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行政院
發文字號: 院臺發言字第 1020037360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102 年 06 月 25 日
資料來源: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相關法條 政府採購法 第 3 條
旨:
政府機關辦理媒體託播宣導,可將無線電視台納入採購,但須符合預算法
與政府採購法相關規定

主    旨:有關政府機關辦理媒體託播宣導採購應納入無線電視台乙事,復請  查照
          。
說    明:一、復貴會 102  年 5  月 22 日(102) 電視臺發字第 085  號函。
          二、經查政府採購法等相關規定略以:
          (一)各機關辦理政策宣導採購電視媒體廣告託播,應視機關採購案件之
                特性及實際需要而定,在符合預算法與政府採購法之情形下,由機
                關本於權責核處。
          (二)承上,政府機關除本於宣導特性及實際需要辦理採購,另可將無線
                電視台納入採購之考量。
正    本:中華民國○○學會
副    本:各部會行總處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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