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旨: |
為建立公正嚴謹之最有利標作業機制,機關辦理採購,應按政府採購法第
52、56 條所定原則決標,並依循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所訂各項作業機
制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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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註: |
1.依本筆資料,原行政院院秘書長民國 95 年 3 月 29 日院臺工字第 0
950084600 號函,提示二所載「最低標為原則、最有利標為例外」之指
示事項不予適用。
2.本筆資料,依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民國 99 年 5 月 12 日工程企字
第 09900184510 號令修正之採購評選委員會組織準則第 4 條第 3
項規定,外聘專家學者遴選名單之簽報及核定,均不受工程會專家學者
資料庫建議名單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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