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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發文字號: 院授工企字第 09600138930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96 年 04 月 10 日
資料來源: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相關法條 政府採購法 第 1 條
旨:
中央機關於 93 年 12 月 31 日以前決標之工程採購,繼續適用「中央機
關已訂約工程因應國內營建物價變動之物價調整處理原則」,適用期限並
配合調整至該工程完工為止

主    旨:中央機關於 93 年 12 月 31 日以前決標之工程採購,繼續適用「中央機
          關已訂約工程因應國內營建物價變動之物價調整處理原則」(以下簡稱本
          原則),本原則之「壹、處理措施」三之(一)所載適用期限配合調整至
          該工程完工為止,請  查照並轉知所屬(轄)機關。
說    明:一、本院 93 年 5  月 3  日院授工企字第 09300172930  號函(諒達)
              檢送之本原則,其適用期限前經本院 94 年 1  月 24 日院授工企字
              第 09400010620  號函及 95 年 5  月 5  日院授工企字第 0950016
              6030  號函修正在案。
          二、中央機關辦理 93 年 12 月 31 日以前決標之工程採購,廠商於 96
              年 1  月 1  日至該工程完工為止施作部分之工程款,繼續適用本原
              則。
          三、為貫徹執行本原則,中央機關依本原則辦理而有不足款項者,應依本
              原則「壹、處理措施」第 4  點規定,在相關科目內勻用,或於行政
              院核定之次一年度歲出概算額度內編列支應。
正    本:總統府第三局、國家安全會議秘書處、行政院秘書長、立法院秘書長、司
          法院秘書長、考試院秘書長、監察院秘書長、國家安全局、行政院各部會
          行處局署、臺灣省政府、臺灣省諮議會
副    本:臺灣區綜合營造工程工業同業公會、台灣區瀝青工業同業公會、臺灣區電
          氣工程工業同業公會、臺灣區水管工程工業同業公會、臺灣區冷凍空調工
          程工業同業公會、台灣中小型營造業協會、中華民國建築師公會全國聯合
          會、中華民國工程技術顧問商業同業公會、各技師公會、本會各處室會組
          、企劃處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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