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瀏覽路徑: > 查閱內容
瀏覽人數:28150922人
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行政院
發文字號: 院授工企字第 09300479050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93 年 12 月 17 日
資料來源:
臺南縣政府公報 94 年第 3 期 19-21 頁
相關法條 政府採購法 第 105 條
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 第 6 條
水土保持法 第 1 條
森林法 第 1 條
預算法 第 1 條
旨:
「河道搶險搶通復舊及有價土石處理原則」

主    旨:檢送「河道搶險搶通復舊及有價土石處理原則」乙份,請  查照並轉知所
          屬 (轄) 機關。

附    件:河道搶險搶通復舊及有價土石處理原則
          一、為利機關辦理河道搶險、搶通、復舊與後續作業及處理所產生之土石
              ,並釐清相關權責,特訂定本處理原則。
          二、河道之搶險或搶通辦理機關及其權責如下:
           (一) 位於中央管河川且屬河川管理機關與水土保持法主管機關訂定治理
                界點 (以下簡稱治理界點) 下游,或位於縣 (市) 管河川且非屬水
                土保持、林業經營範圍者,依河川管理辦法第四條第一項規定,由
                縣 (市) 政府辦理。
           (二) 位於中央管河川且屬治理界點上游,或位於縣 (市) 管河川之水土
                保持、林業經營範圍者,於土石流災害發生或有發生之虞時,應由
                地方政府於第一時間即時辦理;如災害受創嚴重而無法因應處理,
                得向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提出支援請求,由該會依「行政院農業委員
                會支援地方政府因應土石流災害處理協助項目及程序規定」辦理,
                或由該會主動派員協助。搶險、搶通工作完成後所產生之堆置土石
                ,由縣 (市) 政府儘速處理。
          三、河道復舊及後續作業辦理機關及其權責如下:
           (一) 位於中央管河川之治理界點下游,或位於縣 (市) 管河川且非屬水
                土保持、林業經營範圍者,應由河川管理機關本於權責辦理疏濬清
                除淤積土石,以增加排洪斷面,避免影響河川安全。
           (二) 位於中央管河川且屬治理界點上游,或位於縣 (市) 管河川之水土
                保持、林業經營範圍者,分別由水土保持法、森林法之主管機關辦
                理水土保持或治山防災工作。
          四、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水土保持局及林務局依第二點第 (二) 款辦理而需
              核付費用予鄉 (鎮、市、區) 公所者,於辦理相關會勘時,應同時邀
              請該會勘地點所在地之縣 (市) 政府派員參加。
          五、中央管河川治理界點下游之搶險,縣 (市) 政府或鄉 (鎮、市、區) 
              公所要求中央協助者,經濟部水利署得依地方政府之申請核給補助經
              費,或視實際需要逕予處理。
          六、機關辦理河道搶險、搶通、復舊與後續處理所產生土石之處理方式如
              下:
           (一) 為爭取處理時效而需依政府採購法第一百零五條規定緊急處置者,
                以工程採購與有價土石標售分開辦理為原則。
           (二) 將工程採購與有價土石標售以合併招標方式辦理者,應區分工程支
                出及有價土石標售收入,並分別編列預算書;採購金額之計算應依
                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六條第九款規定認定;決標原則得採用收入
                與支出之差值對機關最佳者辦理。
           (三) 機關就有價土石標售之收入,應依預算法相關規定辦理繳庫,不得
                扣抵、挪移或墊用。
           (四) 工程主辦機關對於辦理河道搶險、搶通、復舊與後續處理所產生之
                土石,如需堆置者,應依相關規定覓妥適當堆置場地,不得影響排
                洪。各地方政府於平時即應覓妥適當堆置場地,避免臨時無處堆置
                。
          七、河道淤積土石無立即安全影響者,得由河川管理機關依河川管理辦法
              第四十一條及「經濟部水利署辦理中央管河川土石可採區規劃公告及
              管理作業要點」相關規定,規劃公告可採區後,依土石採取法及河川
              管理辦法等相關規定,受理民眾申請許可採取土石。

回上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