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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行政院
發文字號: 院授工企字第 09300118560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93 年 03 月 25 日
資料來源:
臺南縣政府公報 93 年第 15 期 23 頁
相關法條 政府採購法 第 1 條
旨:
關於公共工程採購之工程款隨物價指數調整及變更估驗付款方式之規定

主    旨:為因應工程材料價格劇烈變動致增加契約雙方履約成本風險,以及廠商購
          料交易方式有改採現金交易之趨勢,關於公共工程採購之工程款隨物價指
          數調整及變更估驗付款方式之規定如說明,請  查照,並轉知所屬 (轄)
          機關照辦。
說    明:一、各機關辦理採購,招標文件規定以本院主計處公布之營造工程物價總
              指數為調整依據者,應規定就該總指數漲跌幅超過2.5%部分調整工程
              款。
          二、各機關辦理工期未達一年之工程採購,得視工程特性及實際需要於招
              標文件訂定工程款隨物價指數調整。另工期一年以上之工程採購,應
              確實依本院公共工程委員會九十年九月十二日 (九十) 工程企字第九
              ○○三五三一九號函 (諒達,另公開於本會網站) 規定,將物價指數
              調整之相關規定納入招標文件。
          三、各機關辦理在建工程,廠商要求變更工程契約之付款方式為每月估驗
              計價撥付估驗款二次者,機關得予同意,惟應先辦理契約變更。
正    本:總統府第三局、國家安全會議秘書長、行政院秘書長、立法院秘書長、司
          法院秘書長、考試院秘書長、監察院秘書長、行政院各部會行處局署、省
          市政府、臺灣省諮議會、臺北市議會、高雄市議會、各縣市政府、各縣市
          議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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