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 高雄市政府公報 98 年秋字第 4 期 高雄縣政府公報 98 年秋字第 2 期 5 頁 國外出差旅費報支要點解釋彙編 第 19 頁
機關因公赴國外出差人員之保險事宜,原則依外交部與臺銀人壽保險股份 有限公司簽訂之共同供應契約辦理。但保險額度相同及保險費用較低時, 要保機關得依政府採購法另洽提供優厚條件之保險公司辦理
主 旨:各機關因公赴國外出差人員之保險事宜,請照本院人事行政局本(98)年 6 月 8 日研商結論辦理。 說 明:一、依據本院人事行政局案陳該局民國 98 年 6 月 8 日召開之研商「 各機關因公赴國外出差人員綜合保險是否應回歸政府採購法之規定, 由各機關自行選擇保險公司為出國人員加保」第 2 次會議結論及外 交部同年 3 月 18 日外總庶字第 09834067410 號函辦理。 二、旨揭研商結論如下: (一)各機關因公赴國外出差人員之保險事宜,原則上依外交部與臺銀人 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簽訂之「因公赴國外出差或返國述職人員綜合 保險」共同供應契約辦理。但在保險額度相同及保險費用較低之前 提下,要保機關亦可另洽提供條件較為優厚之保險公司,依政府採 購法相關規定辦理,以賦予執行上之彈性,並將辦理情形函知外交 部及副知本院人事行政局。 (二)另請外交部依共同供應契約實施辦法第 6 條第 1 項但書規定, 於下次辦理招標時預先於契約中載明,各機關可自行決定是否利用 該共同供應契約。 正 本:總統府秘書長、立法院秘書長、司法院秘書長、考試院秘書長、監察院秘 書長、銓敘部、行政院各部會行處局署、省市政府、省諮議會、直轄市議 會、各縣市政府、各縣市議會、全國政府機關電子公布欄 副 本:審計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