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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行政院
發文字號: 院授人給字第 0980063091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98 年 07 月 03 日
資料來源:
行政院
高雄市政府公報 98 年秋字第 4 期
高雄縣政府公報 98 年秋字第 2 期 5 頁
國外出差旅費報支要點解釋彙編 第 19 頁
相關法條 政府採購法 第 93 條
旨:
機關因公赴國外出差人員之保險事宜,原則依外交部與臺銀人壽保險股份
有限公司簽訂之共同供應契約辦理。但保險額度相同及保險費用較低時,
要保機關得依政府採購法另洽提供優厚條件之保險公司辦理

主    旨:各機關因公赴國外出差人員之保險事宜,請照本院人事行政局本(98)年
          6 月 8  日研商結論辦理。
說    明:一、依據本院人事行政局案陳該局民國 98 年 6  月 8  日召開之研商「
              各機關因公赴國外出差人員綜合保險是否應回歸政府採購法之規定,
              由各機關自行選擇保險公司為出國人員加保」第 2  次會議結論及外
              交部同年 3  月 18 日外總庶字第 09834067410  號函辦理。
          二、旨揭研商結論如下:
          (一)各機關因公赴國外出差人員之保險事宜,原則上依外交部與臺銀人
                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簽訂之「因公赴國外出差或返國述職人員綜合
                保險」共同供應契約辦理。但在保險額度相同及保險費用較低之前
                提下,要保機關亦可另洽提供條件較為優厚之保險公司,依政府採
                購法相關規定辦理,以賦予執行上之彈性,並將辦理情形函知外交
                部及副知本院人事行政局。
          (二)另請外交部依共同供應契約實施辦法第 6  條第 1  項但書規定,
                於下次辦理招標時預先於契約中載明,各機關可自行決定是否利用
                該共同供應契約。
正    本:總統府秘書長、立法院秘書長、司法院秘書長、考試院秘書長、監察院秘
          書長、銓敘部、行政院各部會行處局署、省市政府、省諮議會、直轄市議
          會、各縣市政府、各縣市議會、全國政府機關電子公布欄
副    本:審計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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