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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行政院
發文字號: 院授主會字第 1000004783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100 年 07 月 29 日
資料來源:
花蓮縣政府公報 100 年 16 期 27 頁
相關法條 地方制度法 第 37、42 條
旨:
函釋地方制度法施行日前各鄉(鎮、市)公所總決算公告或令行日,得以
各鄉(鎮、市)決算報告依法應函送代表會之次一個定期會結束日(即
11  月底)為推定決算令行日

主    旨:關於地方制度法施行日前各鄉(鎮、市)公所總決算公告或令行日如何認
          定一案,請依說明辦理,請  查照。
說    明:基於地方政府總決算由民意機關審議後再行公告或令行之特性,有關旨揭
          決算公告或令行日之認定方式,得以各鄉(鎮、市)決算報告依法應函送
          代表會之次一個定期會結束日(即 11 月底)為推定決算令行日。
正    本:各直轄市及縣市政府
副    本:審計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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