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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司法院
發文字號: 院台會字第 0930031193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93 年 12 月 23 日
資料來源:
司法院
相關法條 行政程序法 第 1 條
旨:
修正「司法院所屬各機關會計室組織及辦事要點」及「司法院會計處所屬
機構員額編制」
主    旨:配合修正後法院組織法及政府改採直式橫書政策,修正「司法院所屬各機
          關會計室組織及辦事要點」、「司法院會計處所屬機構員額編制」如附件
          ,請  查照。
說    明:本要點原以「細則」頒訂,配合行政程序法將「細則」修正為「要點」。

附    件:司法院所屬各機關會計室組織及辦事要點
                                  70.3.24 (70)  秘台會字第 01199  號函發布
                                  80.6.1 (80) 台會一字第 167  號函修正
                                  93.12.22  修正
          第一條  本要點依據修正法院組織法、行政院主計處主計員額設置標準、
                  主計機構人員設置管理條例制定之。
          第二條  司法院所屬各級機關會計機構定名為會計室,冠以所在機關名稱
                  。
          第三條  會計室之職掌如左:
                  一  關於核編概算、預算、決算事項。
                  二  關於預算內款項依法流用及保留之處理事項。
                  三  關於設計會計制度事項。
                  四  關於審核原始憑證事項。
                  五  關於核簽收支憑證事項。
                  六  關於製具記帳憑證事項。
                  七  關於登記帳冊事項。
                  八  關於編送會計報告事項。
                  九  關於所屬機關會計報告之審核、登記、彙編事項。
                  一○  關於所屬機關會計事務之指導、監督事項。
                  一一  關於會同監驗、監標事項。
                  一二  關於財務上增進效能及滅少不經濟支出之建議事項。
                  一三  其他有關歲計、會計事項。
          第四條  主辦人員之職稱官職等,依據修正法院組織法及司法院會計處所
                  屬會計機構修正員額編制表定之。
                  一  地方法院或其分院置會計主任,薦任第八至第九職等。
                      事務較簡之地方法院得僅置會計員,委任第五職等至薦任第
                      七職等。
                  二  高等法院分院置會計主任,薦任第九職等或薦任第十職等。
                  三  高等法院置會計主任,簡任第十職等。
                  四  高等行政法院置會計主任,薦任第九職等或簡任第十職等。
                  五  高等行政法院置會計主任,簡任第十職等。
                  六  最高法院置會計主任,簡任第十職等。
                  七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置會計主任,簡任第十職等。
                  八  司法院司法人員研習所置會計主任,薦任第九職等或簡任第
                      十職等。
          第五條  主辦人員分為會計主任及會計員,佐理人員分為科長、股長及書
                  記官。
                  前項編制官、職等「薦任等八職等以上」之主辦人員,由司法院
                  會計處報請行政院主計處派免,其餘「委任第五職等或薦任第七
                  職等」之主辦及「薦任九職等以下」之佐理人員,由司法院會計
                  處依「行政院主計處授權各機關主計人員派免遷調及考核獎懲辦
                  法」規定,逕行派免遷調,並按月列表報請行政院主計處核備。
          第六條  主辦人員分別對各該管上級機關主辦人員負責,並依法受所在機
                  關長官之指揮,主辦各該機關歲計、會計事務。
          第七條  各機關會計佐理人員之名額、官等、職等,由司法院會計長按其
                  事務之需要,核轉行政院主計處核定。
          第八條  佐理人員受主辦人員之指揮監督,分理所在機關歲計、會計事務
                  。
          第九條  會計室遇事務需要時,得報請所在機關長官調員襄助。
          第十條  主辦人員得出席所在機關有關其職掌之各項會議。並應由業務單
                  位連繫協調,增進管理效能。
          第十一條  各機關會計業務簡單者,得由該管上級會計單位派員兼辦或委
                    託各該機關指派適當人員兼辦。
                    兼辦人員除對該管上級會計主辦人員負責外,並依法受所在機
                    關長官之指揮。
          第十二條  會計室對於所在機關會計制度之設計及修訂等事項,應簽報所
                    在機關長官後,送請該管上級機關主辦會計人員遞請司法院會
                    計處核轉行政院主計處核定。
          第十三條  會計室對於有關文件之收發、登記、擬辦、陳判、發繕、歸檔
                    、調卷等事項,悉依所在機關規定辦理。
          第十四條  會計室職員對會計事務之處理,應依照會計法或其他有關法令
                    規定辦理。並應遵守所在機關服務規則辦事。
          第十五條  會計室職員請假;應依照所在機關請假規則辦理,主辦人員請
                    假或因公出差,並依會計法一一一條規定辦理。
          第十六條  本要點自奉准日施行。

相關圖表:司法院會計處所屬會計機構 員額編制表 (修正本).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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