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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司法院
發文字號: 院台廳行二字第 0980017607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98 年 07 月 30 日
資料來源:
司法院
相關法條 中華民國憲法 第 125 條
中央法規標準法 第 11 條
地方制度法 第 30 條
旨:
臺南縣政府 98.05.19 府民戶字第 0980117834 號函頒之「臺南縣辦理日
據時期種族〝熟〞之縣民申請登記平地原住民作業要點」及「原住民身分
及民族別登記申請書及戶政事務所書面函復範例稿」,與行政院原住民族
委員會發布之原住民身分法第 2  條第 2  款及第 8  條第 1  項之解釋
令牴觸,無效

主    旨: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函以,臺南縣政府 98 年 5  月 19 日府民戶字第
          0980117834  號函頒「辦理日據時期種族『熟』之縣民申請登記平地原住
          民之作業要點、原住民身分及民族別登記申請書及戶政事務所書面函復範
          例稿」乙案,牴觸原住民身分法第 2  條第 2  款及第 8  條第 1  項之
          相關解釋,當然無效,請  查照。
說    明:檢附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 98 年 7  月 24 日原民企字第 0980035198
          號函暨附件(均影本)乙份。
正    本: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司法院司法人員研習所、
          臺灣高等法院(請轉行查照)、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臺中高等行政法院、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智慧財產法院、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福建金門地
          方法院、福建連江地方法院
副    本:本院院長室、本院副院長室、本院秘書長室、本院副秘書長室、本院大法
          官書記處、本院民事廳、本院刑事廳、本院行政訴訟及懲戒廳、本院司法
          行政廳、本院少年及家事廳、本院人事處、本院會計處、本院統計處、本
          院政風處、本院資訊管理處、本院參事室、本院秘書處、本院公共關係室

附    件: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  函
                                                中華民國 98 年 7  月 24 日
                                                原民企字第 0980035198 號
主    旨:98  年 5  月 19 日臺南縣政府以府民戶字第 0980117834 號函頒「辦理
          日據時期種族『熟』之縣民申請登記平地原住民之作業要點、原住民身分
          及民族別登記申請書及戶政事務所書面函復範例稿」乙案,牴觸原住民身
          分法第 2  條第 2  款及第 8  條第 1  項之相關解釋,當然無效,請
          查照並轉知所屬辦理。
說    明:一、98  年 5  月 19 日臺南縣政府以府民戶字第 0980117834 號函頒上
              開作業要點(如附件 1),要求其轄內戶政事務所受理日據時期種族
              「熟」且今無原住民身分之縣民申請登記平地原住民,經查該要點與
              本會於 98 年 5  月 5  日以原民企字第 0980021162 號發布「原住
              民身分法」第 2  條第 2  款及第 8  條第 1  項規定之解釋令(如
              附件 2)牴觸,依據憲法第 125  條規定、中央法規標準法第 11 條
              規定及地方制度法第 30 條規定,本會依職權宣告上開台南縣政府相
              關規定,無效。
          二、如貴機關辦理原住民相關業務,例如考選部舉辦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原
              住民族考試、教育部辦理原住民學生升學考試之加分優待、學雜費減
              免、中央選舉委員會辦理原住民選舉事務等,有涉及原住民身分之認
              定,應以戶籍謄本之記載為準。至於臺南縣轄內戶政機關以紙本登記
              (非戶役政系統登記)並註記為有平地原住民身分或其他族別之文件
              ,均不得作為具有原住民身分之證明文件,即持有上開文件者,依法
              尚未取得原住民身分。
          三、貴機關如有原住民身分認定之疑義時,本會將提供必要之協助。
正    本:行政院、立法院、司法院、考試院、監察院、內政部、外交部、國防部、
          財政部、教育部、法務部、經濟部、交通部、蒙藏委員會、僑務委員會、
          行政院主計處、行政院人事行政局、行政院新聞局、行政院衛生署、行政
          院經濟建設委員會、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行政院青年輔導
          委員會、國立故宮博物院、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
          、行政院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行政院農業委員
          會、中央銀行、中央選舉委員會、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行政院勞工
          委員會、行政院環境保護著、行政院大陸委員會、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行政院體育委員會、行政院海岸巡防署、行政
          院飛航安全委員會、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行政院客家委員會
副    本:本會企劃處(含附件)、本會教育文化處(含附件)、本會衛生福利處(
          含附件)、本會經濟及公共建設處(含附件)、本會土地管理處(含附件
          )、本會秘書室(含附件)、本會人事室(含附件)、本會會計室(含附
          件)、本會國會聯絡組(含附件)、本會技監辦公室(含附件)本會法規
          委員會(含附件)

附    件:臺南縣政府 函
                                                中華民國 98 年 5  月 19 日
                                                府民戶字第 0980117834 號
主    旨:檢送本縣辦理日據時期〝熟〞之縣民申請登記平地原住民作業要點、原住
          民身分及民族別登記申請書及戶政事務所書面函複範例稿為各 1  份,並
          自即日起實施,請  查照。
說    明:依據本府 98 年 4  月份第 2  次縣務會議縣長指示暨本府民政處 98 年
          5 月11 日簽核案辦理。
正    本:臺南縣各鄉鎮市戶政事務所
副    本:本府縣長室、本府副縣長室、本府機要秘書室、本府秘書長室、臺南縣政
          府行政管理處、臺南縣選舉委員會、臺南縣警察局、臺南縣稅務處、臺南
          縣衛生局、臺南縣環境保護局、臺南縣消防局、臺南縣政府教育處、臺南
          縣政財政處、臺南縣政府農業處、臺南縣政社會處、臺南縣政府工務處、
          臺南縣政府勞工處、臺南縣政府地政處、臺南縣政府城鄉發展處、臺南縣
          政府新聞處、臺南縣政府人事處、臺南縣政府主計處、臺南縣政府政風處
          、臺南縣政府經濟發展處、臺南縣政府水利處、臺南縣政府觀光旅遊處、
          臺南縣政府文化處、本府民政處(自治行政科)、本府民政處(戶政科)
          (均含附件)

附    件:臺南縣辦理日據時期種族〝熟〞之縣民申請登記平地原住民作業要點
          一、目的:為辦理日據時期種族〝熟〞之縣民申請登記平地原住民,特訂
              定本要點。
          二、依據:臺灣省政府民政廳 46 年 3  月 11 日(46)民甲字第 01957
              號代電(函)及原住民身分法第 8  條辦理。
          三、對象:本人或直系血親尊親屬屬於原住民(熟)者於日據時期設籍在
              本縣,日據時期戶口調查簿、寄留薄,除戶簿種族欄註記「熟」、「
              平」者。
          四、受理期間:自即日起。
          五、受理機關:台南縣各鄉鎮市戶政事務所。
          六、辦理流程:填寫原住民身分及民族別登記申請書(如本要點附件 1)
              及附應備證件→戶政所收件→函復辦理情形。申辦須知(如本要點附
              件 2)
          七、應繳證件:
        (一)、全戶現戶戶籍資料(一份)
        (二)、除戶戶籍資料(一份)
        (三)、日據時期戶籍資料(一份)
              以上已辦理意願書之申請人,且在戶政事務所已留存上開之應繳證件
              者,免繳。
          八、審核注意事項:
        (一)、生婚子女之取得:
              1、父母具種族〝熟〞身分,父母均為熟者,其子女具〝熟〞身分。
              2、從具種族〝熟〞身分之父或母之姓,即父為熟從父姓者或母為熟
                  從母姓者之子女具〝熟〞身分。
              3、父或母從具種族〝熟〞身分之祖父或祖母之姓,其本人亦從其姓
                  者,祖父母為熟與祖父母同姓者,具〝熟〞身分。
              4、父母離婚或有一方死亡者,由具種族〝熟〞身分之父或母行使親
                  權之未成年子女具〝熟〞身分。
              5、未從具種族〝熟〞身分之父或母之姓者,不具〝熟〞身分。
              6、父母一方具〝熟〞身分,已死亡,其婚生子女可依原住民身分法
                  第 7  條第 1  項規定申請取得〝熟〞身分。
        (二)、非婚生子女之取得:
              1、具〝熟〞身分女子之非婚生子女被平地人認領從生父姓者不具〝
                  熟〞身分,從生母姓者具〝熟〞身分。
              2、平地女子之非婚生子女被具〝熟〞之男子認領,從生父姓者具〝
                  熟〞身分,從生母姓者,不具〝熟〞身分。
        (三)、養子女之取得:
              1、具種族〝熟〞身分,被不具種族〝熟〞身分之養父母收養者,其
                  〝熟〞身分不喪失。
              2、未滿七歲平地人為具種族〝熟〞身分之父母收養者,取得〝熟〞
                  身分。
          九、其他:因內政部於 98 年 4  月 20 日以台內戶字第 0980072794 號
              函將戶役政資訊系統電腦原住民身分及民族別登記之民族別選項「其
              他」欄位刪除,致無法登記,如需登錄於戶役政資訊系統電腦,應逕
              向內政部提出請求,俟內政部解除相關規定時再行登錄於戶役政資訊
              系統電腦。
          十、本作業要點奉縣長核定後實施,如有未盡事宜,得隨時修正之。

附    件:臺南縣○○○戶政事務所  書函(稿)
主    旨:有關台端辦理日據時期種族〝熟〞之縣民申請登記平地原住民乙案,詳如
          說明,請  查照。
說    明:一、台端提出原住民身分登記申請,本所審查相關戶籍資料符合臺灣省政
              府民政廳 46 年 3  月 11 日(46)民甲字第 01957  號代電文略以
              :4 、日據時代居住於平地,其種族為「熟」者,應認為平地山胞及
              原住民身分法第 8  條之規定,本縣准予登記
          二、唯依內政部於 98 年 4  月 20 日以台內戶字第 0980072794 號函將
              戶役政資訊系統電腦原住民身分及民族別登記之民族別選項「其他」
              欄位刪除,導致本所無法將台端之申請登錄於戶役政資訊系統電腦中
              ,請逕向內政部請求開放登錄。
          三、有關台端原住民身分登記申請,本所將予以列冊建檔保存。
          四、關於平地原住民之參政權、公民權將來若有爭議,須由中央選舉委員
              會作最後決定,關於教育、考試及福利權利,需向中央政府相關主管
              機關提出請求。
正    本:
副    本:

附    件: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  令
                                                中華民國 98 年 5  月 5  日
                                                原民企字第 0980021162 號
全文內容:原住民身分法第二條第二款及第八條第一項解釋如下:
          一、原住民身分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二條第二款所稱「登記為平地原住
              民有案者」,係指於政府准予登記期間,向戶籍所在地鄉(鎮、市、
              區)公所申請登記為平地原住民有案者,目前鄉(鎮、市、區)公所
              均不得受理上開登記。
          二、本法第八條第一項所稱,於本法施行前因「其他原因」未取得原住民
              身分者,仍須具備同條項前段所謂「依本法之規定應具原住民身分者
              」之法定要件,即須依本法之其他條文規定而具有原住民身分。
          三、準此,如不具備本法第二條第二款之法定要件,即於政府准予登記期
              間,未向戶籍所在地鄉(鎮、市、區)公所申請登記為平地原住民有
              案者,顯非本法第八條第一項前段所謂「依本法之規定應具原住民身
              分者」,自不得適用同條項後段之「其他原因」申請取得原住民身分
              。
相關圖表:原住民身分及民族別登記申請書.PDF
     台南縣辦理日據時期種族〝熟〞之縣民申請平地原住民申請書申辦須知.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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