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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發文字號: 金管證發字第 11101415943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111 年 10 月 13 日
資料來源:
行政院公報 第 28 卷 194 期
相關法條 行政程序法 第 16 條
旨:
依據外國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第 59-2 條及行政程序法第
16  條規定,公告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委託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
辦理停止第一上市公司股票公開發行相關事宜,並自 111.10.15  實施

主    旨:公告本會委託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辦理停止第一上市公司股票公
          開發行相關事宜,並自中華民國 111  年 10 月 15 日實施。
依    據:一、外國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第 59 條之 2。
          二、行政程序法第 16 條。
公告事項:一、受理申報對象:外國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所定之第一
              上市公司。
          二、委託辦理事項:停止第一上市公司股票公開發行相關事宜。
          三、本委託事項之相關事宜,授權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訂定,第
              一上市公司應依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相關規定辦理。臺灣證
              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地址:臺北市信義區信義路 5  段 7  號 9
              樓,電話:(02)8101-3101 。
          四、本委託事項有變更或終止時,將另行辦理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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