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公報 第 29 卷 237 期
依據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募集證券投資信託基金處理準則第 3-1 條等規定 ,公告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委託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受理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申報募集、追加募集及申請展延上櫃之指數股票型證券 投資信託基金案件,並自 113.01.01 實施
主 旨:公告本會委託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受理證券投資信託事業 申報募集、追加募集及申請展延上櫃之指數股票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案件 ,並自中華民國 113 年 1 月 1 日實施。 依 據:一、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募集證券投資信託基金處理準則第 3 條之 1。 二、行政程序法第 16 條。 公告事項:一、受委託機構: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地址:臺北市中 正區羅斯福路 2 段 100 號 15 樓,電話:02-2369-9555)。 二、委託辦理事項: (一)受理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申報上櫃之指數股票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追 加募集案件、以投資國內為限之募集案件(不包括環境、社會及治 理相關主題基金)及申請展延案件,以及前開案件申報生效之撤銷 、廢止或變更等事項,並訂定相關申報書格式及書件內容。 (二)受理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申報以投資國內為限之傘型基金募集案件, 且任一子基金為前開委託辦理事項之基金。 三、受理申報對象: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募集證券投資信託基金處理準則所 定之證券投資信託事業。 四、本委託事項有變更或終止時,將另行辦理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