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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發文字號: 金管證審字第 0990065344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99 年 12 月 24 日
資料來源: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
行政院公報 第 16 卷 248 期 33714 頁
證券暨期貨月刊 第 29 卷 1 期 98-99 頁
金融業務參考資料 100 年 3 月號 第 127 頁
相關法條 地方制度法 第 7、7-1、7-2、87-1、87-2、87-3 條
旨:
為因應縣(市)合併及改制為直轄市等調整,於改制成立前已加入省會計
師公會並執行業務者,可於一年內繼續執業,期滿者應改加入直轄市會計
師公會或鄰近省(市)會計師公會

全文內容:一、釋示會計師法第八條及第五十一條有關會計師加入會計師公會及發起
              組織省(市)會計師公會之規定。
          二、地方制度法於 98 年 4  月 15 日修正公布相關條文,經行政院同意
              臺北縣、臺中縣(市)、臺南縣(市)、高雄市、縣改制,改制後直
              轄市政府於 99 年 12 月 25 日成立,因行政組織區域調整,新成立
              之直轄市得由所屬區域執業會計師視實際需求決定是否依會計師法第
              五十一條規定籌組直轄市會計師公會。
          三、在縣(市)改制或與其他直轄市、縣(市)合併改制為直轄市成立日
              前,已依會計師法第八條規定加入省會計師公會執行業務之會計師,
              自該改制日起一年內得繼續執業。
          四、前項一年期限屆滿前,會計師仍應加入執業區域之直轄市會計師公會
              ,直轄市會計師公會未成立前,得加入鄰近省(市)會計師公會。
          五、本令自即日生效。
正    本:貼本會公告欄、本會證券期貨局公告欄
副    本:行政院法規委員會、本會法律事務處、本會銀行局、本會保險局、本會檢
          查局、本會資訊管理處、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財團法人中華民
          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法源資訊股份有限公司、中華民國會計師公會全國
          聯合會、臺灣省會計師公會、臺北市會計師公會、高雄市會計師公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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